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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西方法学的非理性主义倾向(下)

  
  如何评价现代主义法学与后现代主义法学在主体观上的分歧和争论?这是我们研究后现代主义法学主体观必须回答的问题。

  
  后现代文化的图景,就像混沌的碎形世界,全体是各自分散,连起来又是波涛起伏,并使多元分立的世界彼此感通,将是当前社会科学和法哲学的课题。从事法学研究,第一步须先走出现代法学固定的思维框框,第二步则避免进入后现代主义所陈设的飘忽散立的思想。然后针对新世纪面临的法学课题,作开创性的自由思考。以开放心灵容纳多元的文化处境,但在开放的同时避免虚无主义,另一方面在不接受权威及后设传述的独断论述时,仍有对真理普遍性信念的追求。

  
  以此为基点,我们认为,后现主义法学摆脱康德以主体为本的思考,不预先假设主体和客体的对立,不承认法律具有固定的含义和本质,强调法律是一个开放性结构的观点,这可以激发人们对法律问题的反思,唤起民众参与法律活动的积极性。其次,后现代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主体问题实质上是法律阶级本质的问题。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主体不是“我们”或是“人民”,解释者也不是“人民”,而是少数权势者和法官。这里所作的主体分析,切中了资本主义社会的要害。再次,后现代主义法学使用一种局部的,小规模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来提出关于法律主体的问题。这些方式为更新定义法律主体的概念提供了一个新的阐释美学。

  
  需要指出的是,很可能没有人完全相信后现代主义法学的上述命题,后现代主义者也都不愿让自己被等同于一系列的命题。但他们确实提出了许多命题,如“真理已经死亡”、“主体已经死亡!”这些命题在某种程度上是有局限的。如前所述,后现代法学家否定主体与客体的内在联系,否定法律主体对法律客体的认知,这些都是违背辩证法与认识论的规律的。但是,我们认为,尽管后现代法学对传统的理论法学提出了挑战,但它并不是宣告法学的死亡,而是在探索未来法学发展的途径和前景。

  
  (二)、后现代法学非理性主义的主要观点

  
  后现代法学的观点和主张缺乏统一性、系统性、以多元的形式存在。相对于现代法学,信春鹰教授通过对后现代法学的深入研究将其非理性主义观点概括为如下几个方面:

  
  1、理性个人作为自治的法律主体并不存在

  
  这种观点是以现代法学为参照提出的。现代法学认为理性的个人是自然的、自由的、自治的。而现代法学则认为资本主义社会里的法律主体不是自然存在的,而是人为塑造的。法律也只不过是资产阶级手中的工具,用以掩盖资本原始积累时期的掠夺、奴役以及暴力等血腥事实,掩盖的方式就是立法,使原始积累时期所作的一切具有合法性、以合法的形式被人们所接受。资产阶级通过这种方式构建了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和整个社会,因此,可以说,法律最终成了资本主义构建现代资本主义社会的工具。而法律中所赋予人们的权利恰恰是现代法律的圈套。一向被称为西方法治传统中法律的主体的“我们”、“人民”或者“公民”,实际上仅仅是虚幻的概念,真正作为法律主体发挥作用的是“政治权利或者说是法律精英”。在大陆法系国家,在经济不同利益集团的角斗之后,任何制定的规则都是以法律名义所掩盖的政治。而在社会政治舞台上没有自己的声音的那些阶层是不可能使法律表达自己的意志和需要的。真正的、带着面罩的法律主体是政治权利的代表,是占主导地位的强大背景。既然人们对法律主体的信心和信念是人为地建构的,那么他的神圣的外衣也就被剥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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