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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汪震宏


【摘要】城市房屋拆迁行为本质上应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但是现行法律对拆迁行为性质认识的错位,行政权力的不当介入和拆迁补偿的不到位是当前拆迁中公民私权屡受侵犯的根源所在。在界定公共利益时,必须坚持合法合理性、公共受益性、公平补偿性、公开参与性、权力制约性、权责统一性六条判断标准。在拆迁房屋过程中,必须注重保护好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给予公平合理的安置补偿。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消除“钉子户”现象,构建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全文】
  

  引言:重庆“钉子户”事件


  

  自今年3月份以来,引起中外媒体广泛关注的重庆“钉子户”事件,终于在2007年4月2日以和解的方式尘埃落定。但是,主人公杨武站在房屋顶上挥舞五星红旗的画面,以及他打出的一面写有“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标语,依然历历在目。


  

  这一事件之所以倍受关注,成为各界谈论的焦点,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它适逢《物权法》通过。有学者将其作为物权法实施的标志性事件,它对普及物权法所起的巨大作用,可以说是无法估量;其对人心的深刻影响,是多少堂课、多少本书都难以企及的。而如果就重庆“钉子户”事件展开更为长远的思考,我们将获益更多。


  

  透过事件的背后,我们可以看出其中主要涉及到以下这么几个问题:第一,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性质到底是行政行为还是民事行为?第二,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有什么判断标准?第三,在拆迁过程中,如何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本文主要围绕以上问题一一展开论述。


  

  一、 城市房屋拆迁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拆迁行为的定义及性质


  

  房屋拆迁是指拆迁人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和拆迁许可证,依法拆除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他附属物,并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行为。


  

  我国现行房屋拆迁制度,主要由国务院制定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来规范。对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代表性的观点是“城市房屋拆迁既具有行政法律关系的性质,又具有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混合。”[1]依据《条例》的规定,此两种性质具体表现为:第一是行政法律关系,即行政主管部门向拆迁人颁发拆迁许可证的法律关系。在这一个法律关系中,政府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双方当事人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第二是民事法律关系,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平等的法律关系。被拆迁人和拆迁人之间的地位是平等的,双方只要符合拆迁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进行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定位是房屋拆迁法律制度的基石,这将直接影响到房屋拆迁具体法律制度的构建。从某种意义上讲,《条例》对房屋拆迁法律性质的认识错位,是导致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存在瑕疵、乃至房屋拆迁纠纷不断、野蛮拆迁时有发生的根源所在。所以,我们有必要正本清源,重新审视房屋拆迁的法律性质。恢复房屋拆迁行为的真实属性,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房屋拆迁制度,确保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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