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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四)公开参与性


  

  以公共利益为由采取强制规划、征收、征用等特殊行政措施,会严重影响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必须做到决策和执行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知情权、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参与决策权等程序权利和民主权利的有效行使。如果在考量土地、财产征收征用措施的必要性、公益性及其补偿的公平性的过程中,利害相关的民众却不能表达意愿、协商条件、参与决策、寻求说法,这肯定不符合现代法治的又一基本内蕴——程序公正和参与民主的要求。


  

  (五)权力制约性


  

  以公共利益为由强制克减和限制公民权利,极易造成政府与人民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在出现公共危机而行使行政紧急权力时更易于以公共利益之名越权和滥用公权力,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制约,这是建设有限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除了把以公共利益为由行使公权力纳入舆论监督、社会监督等民主监督视野中,更需要加强对于这一公权力行使过程的违宪审查、司法审查、上级监督、专门监督等国家权力性监督,这是“以权力监督权力”的机制和判断标准。国内外的行政诉讼实践证明,通过司法审查来监督和判断行政征收征用措施的是否真正符合公共利益的要求,就是一种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六)权责统一性


  

  如果行使公权力后不承担责任,任何公权力掌控者都会滥用权力,故须完善相应的责任机制。当某个公权力掌控者以公共利益为由克减和限制公民的基本权利,之后通过监督机制判定所谓公共利益之理由不成立,则应严格追究且能够追究其责任,包括法律责任、政治责任、道义责任、社会责任,使其付出相应代价。这是建设责任政府、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最有威慑效力和普遍适用、自动适用的控权机制与判断标准。


  

  三、房屋拆迁中的私权保护及拆迁安置补偿


  

  (一)房屋拆迁过程中的私权保护


  

  随着社会的发展,对私权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法治社会应该是一个充分确认私权和保护私权的社会。市场经济是权利经济,是充分认同和尊重私权利的经济。我们要保护人民的追求财产的进取心,所谓“有恒产者有恒心”。只有每个人都富裕了,国家才算真正的富裕。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就涉及到了私权保护问题,当前拆迁纠纷不断,主要原因就是政府对公民私权利的保护不到位,政府职能的不当行使让平等的民事关系权力化、政治化了,所以政府应该转变理念,运用法律和经济的手段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充分尊重和保护人们的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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