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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首先,公权力不应当介入私权领域。物权法和条例的冲突,主要是法律理念上有冲突,“物权法相对于现行的其他民事法律,更加重视私人合法财产的保护。没有足够充分且正当的理由,不能限制权利人的物权。但是在条例里面,公权力过多地介入了私人权利领域。”[4]公权力的不当介入,是导致矛盾的根源。


  

  其次,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明确地写入拆迁立法中,作为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指导思想,以向世人昭示私权的神圣,同时增强人们的私权意识。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上应围绕着保障公民私权来展开,合理配置拆迁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充分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城市房屋拆迁属民事范畴,应遵循“有偿”、“公平”、“平等”的原则,最大限度降低当前拆迁安置工作中存在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济利益和法律权利上的不平等因素。


  

  最后,在房屋拆迁制度的构建中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效率应当建立在私权平等保护的基础上,以无正当理由或者无法理依据地损害他人应当获得保护的私权为代价产生的效率,并非是法律应当给予保护的效率。 所以,在房屋拆迁制度的构建中应将公平放在第一位,在充分保护私权的前提下保障效率,实现私权保护公平与效率的和谐。


  

  (二)公平合理的拆迁安置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事关被拆迁人利益的实现,是城市房屋拆迁制度中的核心问题,当前拆迁纠纷主要集中在补偿不合理上,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以公共利益掩盖商业目的,压低补偿费用;第二,拆迁人利用其优势地位降低补偿标准。我们必须用法律的手段确定补偿标准,给与被拆迁人合理公平的补偿。在这一方面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在补偿范围、补偿标准方面进行科学的界定,给与被拆迁人充分的合理的补偿,以达到社会之公正。


  

  针对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制度的缺陷,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造拆迁补偿安置制度:


  

  1、扩大拆迁补偿的范围,确立充分补偿的原则。在拆迁活动中,被拆迁人丧失的不仅是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还有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从法律上讲,土地使用权是对应于土地所有权的一种物权。[5]在原有对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的基础上,建议将拆迁房屋的补偿范围扩大到包括对房屋及其附属物所占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损失,以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财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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