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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物权法看“钉子户”中的法律问题

  

  2、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费用和标准。当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标准较低,不符合市场价值规律。拆迁当事人之所以难以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就在于对被拆迁人的补偿不合理、不充分,侵犯了被拆迁人的财产权。而政府的不当干预往往加大了这种不合理的补偿。只有通过提高拆迁补偿安置的标准才能填补被拆迁人因拆迁而受的利益损失。


  

  3、由政府先行补偿安置。即在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经过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由政府负责先行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政府根据拆迁当事人达成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被拆迁人拨付补偿安置费用,其后政府再要求拆迁人在领取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向其支付因补偿安置而开支的费用,否则不予发放拆迁许可证。


  

  4、建立拆迁安置补偿费用专项监管制度,切实保证被拆迁人的补偿金及时足额到位,同时加速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针对现实生活中补偿不到位和侵占补偿费用的行为,物权法42条第4款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用。”


  

  四、结语


  

  房屋是人类安身立命之本,是私人生活的载体和公民隐私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的落脚点。所谓“无财产即无人格”,对房屋以及其他必需物品的占有和支配是人们社会生活的基本条件。尤其是在转型时期的中国,住房对于大部分的普通百姓来说都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并成为民生发展的标志与民权保障的核心问题。因而,城市房屋拆迁在我国也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和实施,公众的物权观念逐步强化,在房屋拆迁中的维权意识愈加凸显。


  

  房屋拆迁历来是城市建设的一大难题,它关乎大众的根本利益、社会的公平正义、人民的安居乐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现行房屋拆迁制度的基点仍是拆迁行为属于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的混合行为性质,难以从根本上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只有正本清源,明确拆迁活动民事行为的法律性质,高扬私权神圣的大旗。对现行房屋拆迁制度做根本性变革,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利,才能消除“钉子户”现象,构建一个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


【作者简介】
汪震宏,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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