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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妹一样——物权与知识产权

  

  二、兄妹有别——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分离


  

  兄妹尽管有着共同的血缘,但是,毕竟二者男女有别。因此,尽管物权与知识产权都是民事权利都为私权利,物权与知识产权具有前文所述的诸多相似性,但是,权利是用来实现特定利益以及解决利益冲突的,只要利益融合还没有取代利益差别,权利就会成为一种必要。因此,本文认为,权利是保障主体实现自身特定利益并因此而界定主体间利益范围从而化解或避免利益冲突的法律工具,权利内涵中的核心要素是被法律认可并予以保障的“特定利益”。法律每设定一种权利其目的都在于保护一种利益,所以,每一种权利背后都有一种利益,而每一种权利所规范的行为都必然与其所保护的利益有联系。物权和知识产权创制的目的都在于对其各自所保护的特定利益予以界定并加以协调和配置。所以,由于客体的差异,导致了物权与知识产权之间也还有着巨大差异性。这也正是法律之所以在物权之外设置独立的知识产权的最大原因吧!由于物权客体(即有形物)自然属性稳定、单纯,所以物权构造相对比较固定,以人们熟悉且构造比较固定的物权为参照系,有助于阐释知识产权权利构造,也有助于我们真正认识和理解知识产权。这里就以客体等为切入点从不同角度对这两种财产权进行比较分析,就物权与知识产权有哪些主要的差异性进行探讨。


  

  首先,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权利属性不仅有相似性,而且有具差异性。物权与知识产权权利属性的差异性也是法律在物权之外在确立知识产权的前提。从理论上讲,由于物权利益与客体物相统一,而且物权客体只能存在于一个时空,其本身即具有天然排他性,物权利益的专有与物权客体的天然排他性暗合,物权客体利益的专有实现可以通过排他地控制客体本身来确保,物权制度的设计也着重于“对客体物的支配、控制”上,这种支配控制的核心是占有,物权是以占有为方式自然排他地实现物上利益。知识产权无法像物权一样,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知识本身具有共享的必然性,而且知识财产利益与知识之间存在的游离性,要想使权利人排他地实现客体所产生的利益,就必须将“客体”与“利益”区分开,此外知识产权客体具有的共享性也体现出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无法通过对知识的使用、控制和支配来体现,而对于知识财产的排他也就无法通过占有来实现,知识产权的权利设计只能在允许特定智慧信息的共享的同时强制性地确保特定主体专有该信息上的利益。由此可见,物权与知识产权之权利属性最大的区别在于:物权是通过“客体排他”间接地完成“利益排他”,而知识产权中“客体共享”意味着不是通过配置客体来实现财产利益的归属而只能通过赋予权利人以特殊“权利”来法定强制地对财产利益进行排他性配置。所以,物权与知识产权虽同为绝对权利,但是在独占性、专有性和排他性上,知识产权显然要弱于物权。物权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只要不侵害他人的利益,只要不危害社会公众和国家利益,不违反公认的社会秩序良俗,其为这些行为的权利是绝对的和排他的。其他人无权为与物权人相同的行为,法律也没有任何具体明确的限制物权人权利的制度。但是,知识产权人主要是创造性智力成果的权利人对其智力成果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行为,除了要考虑和遵循与物权人行使物权的相同的约束条件外,在此基础上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的限制制度,主要是“合理使用”、“法定许可使用”及“强制许可使用”等制度。也就是说,法律赋予物权人的权利,权利人以外的人是不可以行使的,但是,知识产权却不是这样的。[10]


  

  其次,物权与知识产权在权利内容上具有的差异性并不亚于其相似性。同物权制度中的所有权制度相比,知识产权在权利内容上所具有的控制、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其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在形式上有所不同。其一、从占有上来讲,占有作为“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的控制的事实状态”,[11]在物权中极为重要,具有推定与公示物权的效力。事实上,物权人占有和控制其标的物时,则事实上排除了其他人同时占有其标的之可能。而与物权人的占有不同,知识产权人的占有完全是非穷竭性的,权利人即使自己正在占有和使用着某种知识,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具有的无限的可再现性,任何他人也完全有可能同时占有和使用着相同的知识。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不发生有形的占有。占有知识产权的载体并不等于占有了该知识,知识产权仍然存在被侵权的可能性。所以,物权往往可以通过事实占有实现,而知识产权则只能由特定主体仰仗法律所规定的某种权能去排他地实现。其二、在使用上,与对有体物的使用会发生损耗不同,知识产权人对知识的使用并不发生有形的损耗,相反越使用越有价值;而且与有体财产的使用要受到人数和时空的限制不同,一项知识可以同时为很多人不受时空限制地共同使用,在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出让上会出现合法的“一女多嫁”的现象。其三、在收益上,知识产权人对知识的利用不会产生事实收益(自然孳息),即不会像有体财产那样可以通过自然规律,如牲畜产崽、果树结果那样产生收益,而只能通过法律行为(转让或许可使用)来实现其价值。其四、在处分上,知识产权人对知识不发生事实处分,只能进行法律处分。而且,知识产权的限制和消灭都限制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即在一国转让或放弃一项权利,仅使权利人的该项权利在该国地域内消灭,并不导致权利人的该项权利在世界范围内的消灭,这和物权的处分权是有区别的。另外,物权与知识产权的客体利用方式也不同,所谓客体利用是指非权利人“为利”而使用特定权利客体,物的利用制度由他物权和部分债权制度组成,动产上的他物权只是担保物权,因而只是对物交换价值的利用。知识产权中客体利用制度包括许可使用制度与担保制度。由于同一智力成果可以被共享,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与任意数量的被许可人甚至二次被许可人同时使用一个智力成果,智力成果的使用价值得以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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