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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会审制度考析(上)

  

  从传统司法行为的性质来看,中国古代的案件审判也非同今天,“古代社会的法官在司法运作过程中所采用的是综合理性判断。所谓综合理性判断是指将司法推理的过程不仅视为一个演绎推理和类比推理的过程,而且在司法运作中渗透了大量的经验性、直觉性,同时也包括对社会目标以及社会公平观念和理性等因素的考量。这些因素综合进了基本的司法判断过程中,对司法判决的最终形成产生了重要影响。”[17](P.70)这种综合理性判断适应了会审模式的需要,也是会审制度得以生存的基础。它将不同行政职能部门的人员汇集起来处理案件,综合法律、行政、道德及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诸多措施,对于案件的解决从多方面进行综合治理,最后形成一个有说服力的判决。


  

  显见,中国古代会审制度的设计与其政治体制的设置是相一致的。我国古代在专制制度的统治下,行政与立法和司法难以区分。当时“政府”的概念是与皇帝和各级行政官吏密不可分的,各地的行政官员不但发布法规命令,而且审理案件。会审制度正是这种行政官员兼理司法事务的另类表现。


【作者简介】
谢冬慧,南京审计学院,教授。
【注释】a郭成伟:《中华法系精神》,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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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太祖高皇帝圣训》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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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光灿,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通史》(三),山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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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立新:《传统与超越——中国司法变革源流》,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陈景良:“中国古代法官小考”,载陈鹏生:《走向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法文化》,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2年版。
武建敏:《传统司法行为及其合理性》,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王立民:《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谢佑平:《刑事司法权力的配置与运行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睡虎地秦墓竹简》。
《癸巳类稿》卷一二。
《唐会要》卷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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