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在政治法律方面,继承了汉唐宋明等历代封建制度的主干部分,并有所发展,其典章规范、法律制度相当成熟和发达完备。在会审制度方面,也不例外,在明朝基础上,清朝进一步完善了重案会审制度,形成了秋审、朝审、热审等比较规范的会审制度,学界普遍认为清朝的会审制度发展到了顶峰,出现了三司会审、九卿会审、朝审和秋审等制度。即使清初的君主努尔哈赤也坚定地认为:“凡事不可一人独断,如一人独断,必至生乱。”[9]无疑,清朝的统治者更加重视会审制度,重新构建了会审制度体系:废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注释11: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制度。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但是, 1840年鸦片战争之后,随着西方列强的入侵,领事裁判权的确立,中国法制发展进入了另一种状态,司法主权遭到破坏,原来的会审制度被会审公廨制度所取代。也即英美列强在中国领土上设立了租界,他们强迫清政府在租界设立特殊的实际由外国人控制的司法审判机关,以负责所谓的华洋混合案件的审理。会审公廨的经费由中国政府拨付,名义上是中国的司法机关,但实际上完全被外国领事所把持,会审的主动权也几乎被外国领事所控制,中国官员大多是象征性的陪衬,这种会审也只是空有其名而已,失去了原有的意义。
二、会审制度的形成根源
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每一次变迁转折、递演嬗变,在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律条文背后,有着极为复杂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思想因素。会审制度也不例外,它的形成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及行政兼理司法的另类表现,同时,会审制度也是我国司法民主萌芽状态的表征。
(一)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正如学者巩富文所认为的那样:会审制度的产生还有其更为深刻的思想根源,这就是自殷商以来日渐成熟的“明德慎罚”思想,仍被周统治者奉为正统思想。实行会审制度,正是“明德慎罚”思想在诉讼制度上的必然要求和反映[4]。我国古代会审制度的形成,首先根源于慎刑思想,或者说会审制度是慎刑思想的典型体现。
中国古代法制既有“严刑峻法”的传统,也有“明德慎罚”和“恤刑”的美誉。根据历史记载,中国早在舜时就存在慎刑的思想萌芽。传说舜时被任为掌管刑法的官——皋陶认为:“宥过无大,刑故无小。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好生之德洽于民心,兹用不犯于有司”[10](P.859)。在皋陶提出的这些法律原则中,其基本含义是慎重用刑,现已构成世界上最早的无罪推定思想,本质上属于“慎罚”和“恤刑”思想的源泉。西周时期,在死刑的立法和司法制度中就体现了慎刑的思想。《尚书.立政》载,周公在对成王的诰词中说,“庶狱庶慎”、“兹式有慎,以列用中罚”。即周公忠告成王在执政过程中要慎重用刑,做到罪刑相当,不可畸轻畸重。“三刺断狱”及三公会审定案就是这种思想的具体体现,以致在西周的史书中留有相应的记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