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民法

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民法



——纪念《民法通则》施行20周年

龙卫球


【全文】
  
  当今中国的法治进程,既可将1979年启动的改革开放、恢复民主与法制建设视为开端,也可将1982年宪法作为起点。然而,某种程度上说,1986年4月12日通过和公布、1987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民法通则》必定是一个新里程碑,这是因为民法的出席对于中国当下的这场法治进程具有独特的实质意义。按照康德的说法,民法是那种“不需要向外公布的法律的体系”[1],因而也是全部法律的内在基础,由此推导,民事立法实际便是对那种内在法律体系或者说法律内在基础的意识觉醒。所以,今天来回顾一下《民法通则》所开启的法治新历程以及民法在中国这20年法治建设中的独特贡献,是有必要的。从这里,我们也可以进一步思考一下民法和法治发展的未来取向。

  
  一、“法治”的两个层面

  
  1979年之后的中国,进入到以改革开放为主旋律的转型时期,也是将法治奉行为国家政制原则的新时期。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条在“法律至上”的意义上初步承认了法治原则,其中,第3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第4款规定,“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以及第5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进一步,全面宣示法治原则:“宪法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但是,关于法治的理解,或者说关于什么是“依法治国”的理解,对于我们这个历史上长期以来习惯于人治,或者说,即使重视法律的作用,也只是习惯于在工具的意义上加以使用的国家来说,不是一件可以一挥而蹴的事情。然而由于1986年《民法通则》的出台和施行,中国社会在法治的观念上开始深化。我们逐渐意识到,法治至少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个是形式意义的,即法律至上,或者说法律应该具有无上的权威。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在于司法与行政分离、行政节制以及司法权的独立。这些年来,这些年来,这方面的努力和呼吁显而易见。另一个是实质意义的,这是由民事立法所启示的一种认识,即法治必须是一种“依理之治”,这种理,就是市民社会的内在机理或曰市民法,它是法律的内在体系或者说内在基础。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