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20年来中国民事立法及其对法治进程的意义
既然民法是真正意义的法治的实质面,那么,中国这20年来,每一次民事立法总是声势浩大,每一次民事立法都成为法治事件,引发激烈的社会讨论,也就不难理解了。我们可以简单回顾一下,其中有重要影响的就有4次。
首先,是1986年《
民法通则》。该次立法争论可谓“硝烟弥漫”,争论论题表现为“经济法与民法之争”[10],涉及的法治实质面是要不要民法的问题,导致民法学者发出要“认真对待民法”的呼声[11]。最后《
民法通则》在艰难和妥协中出台,并且以第
1条宣示“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和第
2条“调整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在世界民法之林中显得十分独特,成就了其“民法宣言书”的名声。所以,如果说《
民法通则》的制定是一场法治启蒙——民法意识作为法制度条件的法治启蒙,并不为过,然而某种意义上《
民法通则》也主要是启蒙而已。但是,不要小瞧了这点启蒙,它已经点燃了实质法治的火炬,为中国民法和法治的迅速成长埋下了种子。
其次,是1993年12月29日出台、1994年7月1日施行的《公司法》。该次立法争论也是“盛况空前”,核心议题之一是“
公司法和企业法的关系”[12]即
公司法能否在一般意义上取代企业法问题,其涉及的法治实质面,是经济领域的经营组织是否将主要采取民事主体即私法人的组织形态,大多数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是否应该在实质上改制为公司法人。这是一次对于经济组织在多大程度纳入市民生活范畴、纳入自由竞争的问题。最后《
公司法》在妥协中顺利出台,确立了公司制度,却也极大程度容忍了企业法的体制限制,并且相当程度迁就了国有企业改制过渡的需要。2005年《
公司法》发生大幅度修改的原因,也正在于此,当中国的市场经济发展到今天,经营组织应从传统的企业法体制更彻底地解放出来,已经不容滞缓了。
再次,是1999年3月15日出台、同年9月1日施行的《
合同法》。这次立法首要争论点是
合同法所应体现的时代性问题,亦即
合同法是应着眼于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经济生活,还是应着眼于调整二十一世纪中国建成比较发达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的经济生活。[13]最后出台的《
合同法》不仅在形式上统一了过去三个计划经济色彩比较浓厚的单行
合同法,而且“更多地着眼于反映市场经济本质的经济现象和经济关系”,例如,比较全面地贯彻了合同自由原则,相当程序清除了过去
合同法里的对于合同的行政监管权力。同时,广泛借鉴吸收了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和国际公约的成果,成为比较充分的与国际接轨的自由市场交易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