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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进程中的中国民法

  
  第四,是当前的《物权法》的起草。正在进行的《物权法》起草,从1999年至今已经有八个年头,已经有了七个审议稿。期间发生争论之激烈,与历次民事立法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有技术之争,更有价值原则之争,主要议题是私产的平等保护问题,或者说物权法的合宪性问题,实质上是物权法是否应该着力于去确认或者构建市场化的财产权基础。[14]可以预见,最后结果会一如既往,民法派或者说市场派取得胜利。这是因为法治进程的实质要求使然。

  
  那么,这二十年来在论争中前行的民事立法及民法实践有什么意义呢?从这些民事立法的制度内涵、解决的法治实质问题来看,至少存在四个方面的意义。

  
  其一,有利于促进自立的或者减少政府主导的治理模式的形成。民法的立法发展,意味着我们的法律体系对于法治内在体系的逐渐认知和尊重,这样的法律不再是简单的统治法,而是逐渐成为可消费的法、公民自治生活的法。

  
  其二,有利于促进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的形成。《民法通则》也好、《公司法》也好、《担保法》也好,《合同法》也好,为经济生活中的经济行为、经济组织提供了自由决定、自由组织、自建信用机制的授信和保障。

  
  其三,有利于缓解法治的正统性危机。民法的扩展,使得国家制定法得以“由圣入凡”,在国法中通过对于公民的主体确立使得公民本身成为法律的消费者,法治获得了目的合理性,所谓“守法”在私法而言就等于“维护自己的权利和尊重别人的权利”或者如耶林所说“为权利而斗争”。

  
  其四,有利于适应全球化进程。美国当代畅销书作家托马斯?弗里德曼先生言,“世界是平的”,在今天这个世界的关键,“不是你要不要全球化的问题,而是你如何全球化的问题”[15]。在这种背景下,一国法律如果想要不成为全球化时代的螳臂挡车,那么就必须考虑如何适应全球化。民法是法律中最容易取得一致的领域,因为它一开始也是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相关的。通过推进民事立法,一方面促进“小政府、大社会”的形成,减少国际化中的行政障碍,另一方面可以大为缩减与他国法律的鸿沟,法与社会的差异容易在深层结构得到和解。这也是正是联合国的国际政治体系、WTO的国际经贸体系的精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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