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的对立面,既包括“人治”,也包括“依力而治”,其实在西方早期政治家那里就已经得到阐明。法治思想最初由亚里士多德提倡,后由中世纪的马西利乌斯和启蒙时期的孟德斯鸠发展,成为当今主流政治文化。亚里士多德(公元前384-前322)首先提出“法律主治”的思想,区别于人治或者说柏拉图的哲学王主治。他认为,城邦必须预先有某种安排,以载明什么时候由谁来做什么决定;城邦的决定,出于法律的形式才是合宜的,因为法律主治是一种通过累积智慧来决定未来的良好方式,是一种实践智慧之治,而非激情之治。他还认为,就是睿智而知节制的统治者,如果手握行政权,也不值得信任。[2]孟德斯鸠进一步认为,法治即依照我们所说的
宪法法律及有秩序的一般法律程序而统治是有正当性的,而且广大公民会承认其正当性,而权力分立尤其是存在与君主权力相分离的独立司法权力是法治得以维护的原因。一个君主政体是否正在沦为专制,一个很好的检验标准是君主是否承认这个国家有不可更易的我们今天所说的法律,或者有君主不得视若无睹的法律。[3]这种理解正是我们今天关于法治的形式意义方面的理解,也是西方法治传统的重要见解之一。[4]
但是,亚里士多德特别提出,法治内涵还不仅仅是法律主治,还包括“依理而治”,应惕防法治沦为“依力而治”。在此,他注意到了法治的实质要求。亚氏认为,法律公正合理的话,才能要求理性的人服从,而公正合理来自它能公开接受检验。城邦公民是统治的产生者同时也是消费者,因此法律应有节制,所以法律应倾向于消极性,这样的法律可为公民生活提供“消费”的架构,使人为人生做好准备。否则,如果忽视公民的合理要求,法律便难以运作,更难以在懂得自我肯定的人民之间持久。[5]接下来,罗马人在自然法思想的启发下,以其伟大的实用主义精神,以独特的开放的社会实践,推动了这种实质法治的形成。罗马法把法律权威理解为一种以鼓励为主的安排而不是简单的威吓,其法的正义解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这种坚定而恒久的愿望”,在公私分立的观念上,通过确立和发展私法,并将之设定为全部法律的内在基础,推动了一个自由式市民社会的成型和发展。就是说,罗马法找到了一种它本身被人民尊重的方式,即确保了公民的私人生活、生命和财产的自由。罗马私法是罗马法的历史价值所在,也是罗马法最终区别于其他法律传统得以延续并成为当今法律文明的共同起源的重要原因。[6]可见,如果说法律主治是法治的形式要素,那么私法主法则是法治的本质要素或内在基础。正是在这一意义上,美国伯克利学派称,西方的法律不是压制型的而是自治型的。[7]
中国古代以来虽然也重视法律,然而由于特殊的政治、社会和文化原因,终究未成法治局面。[8]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将法律确定为至上的权威,而是以法家的法律工具主义的做法,将法律仅仅视为统治的工具[9];另一方面,私法缺乏也是中国为什么没有形成法治的重要原因之一,中国古代法律几乎无一例外都体现为压制型的,是一种以行政命令为特点的官僚法。那么,今天要实现法治,显然存在历史资源的短缺。尤其在新中国以来头30年实行计划经济和国家各方面的统制,更导致一种对于法治的现实资源的匮乏。所以,《
民法通则》的出台和施行,对于我们今天的法治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因为法治进程,在完整意义上必须体现为两个层面的齐头并进:一方面是法律威权的树立;另外一方面,是法治内在基础的确立,即民法的制定和完善,这是法治的实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