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
会计法在我国还是一部新生的部门法,他无论从广义还是从狭义上说都需要进一步充实、修正和完善。但总体而言,它是协调经济和谐发展的法。
会计法的功能是指基于
会计法的属性、内部诸要素及其结构所决定的某些潜在的能力,而不问它是否直接地、实际地影响于社会及其社会作用如何。
会计法是一个多功能的系统,其正功能是主导的,但其负功能已给法律实践和社会经济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
会计法功能系统仍需整合。[③]
2、会计人员定位
会计人员(accounting personnels),旧时称柜吏。从事会计工作的专职人员。在我国,会计人员按职权划分主要有总会计师、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一般会计;按照专业技术职务划分为高级会计师、会计师、助理会计师、会计员。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是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实行会计监督;三是职责,一是进行会计核算;二是实行会计监督;三是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四是参与拟订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五是办理其它会计事务。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应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总会计师由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者撤换;会计人员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受到错误处理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职或者免职;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客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债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领导人监,必要时可以由主管单位派人会同监交。但是会计人员的现状不佳。
(一)会计人员的公众形象堪忧
我国资本市场出现一系列的会计造假事件和美国资本市场一连串丑闻使得关于会计诚信问题的研究已成为会计学界、经济学界乃至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热点,由此,会计人员以诚信为核心的职业道德问题也受到了社会公众的质疑。会计人员似乎成了舞弊与造假的“代言人”,甚至在公众心目中会计人员的造假能力成为其会计水平的衡量标准。舞弊与造假等行为大大违背了会计人员的职业操守。
(二)会计人员的企业内部形象下滑
在会计人员所服务的企业内部,部分公司管理层人员以及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认为会计部门并不能为企业实现价值增值或创造直接的价值,从而对会计人员的存在价值有一定怀疑,甚至认为会计存在只是制度性的安排。同时,会计人员在薪酬上也不能获得重视。笔者认为,这一现象除了与管理层人员以及企业的其他工作人员的偏见有关外,也与会计人员自身在企业决策中起不到应有的作用有关。
(三)会计信息价值的降低
在决策有用观的影响下,是否能够提供决策相关的信息成了评判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标准之一,也是会计信息价值的重要体现。然而,因为会计造假使会计人员的形象下降,从而也带来了会计人员的产品——会计信息的价值下降。虚假的财务信息不但不能为使用者提供有效的决策,甚至还会导致决策失误的严重后果,长此以往,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有用性失去了信心。
这一现状的完整诉求是要求法的完善和完整,而最终则是法律中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奠基性确定。
二、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检讨
(一)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思考
法律地位,宏观而言是一国对某类主体在法律上的立场和态度,微观而言则是权利义务的全面综合的表现。因此,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是指会计人员在各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综合表现。对于会计人员的概念,我国会计法无明确的规定。但循着法理去思考,我们以为,会计人员是履行和实施、实现会计职能或功能的主体。由于会计功能具有公的属性,为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及社会利益服务的目的。因而,会计人员具有的双重法律身份而享有不同的法律地位: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公民。这一身份决定了会计人员首先享有自然人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会计人员是国家和社会性的准公务员。这一身份决定了其享有准公务员的法律地位。因为也只有这样,才会真正发挥会计的功能和职能。这样,会计人员的双重身份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往往会发生冲突。因此,在发生某种法律责任的承担时应当准确加以划分。而这种划分具体的表现在法律上,则是法律具体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权力和义务为逻辑起点而展开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