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
会计法》自1985年第一次颁行以来,先后分别于1993年和1999年根据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环境的变迁进行了适时的调整和修订,20世纪80年代末期,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后,经济体制改革全面深化,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也迅速发展,我国经济进入了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面转轨时期。同时,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蔓延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发展,我国的经济形势也面临着强烈的冲击和考验。据财政部的调查,大多数国有企业主要会计要素的核算存在偏差,普遍存在资产不实、所有者权益不实、损益不实等问题。为解决会计中遇到的新问题,先后两次对
《会计法》的进行了修订,1993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这次修改虽然幅度不大,仅修改了17处;再次修订的
《会计法》于1999年10月31日通过,并于2000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次的修改幅度较大,仅1条未做修改,增加了“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一章。
《会计法》的两次修改,使其更加适应改革开放不断深入以及市场经济建立的新形势和新要求,更加有利于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对于服务经济建设,满足管理要求,监督经济活动的良性运行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仍有现实的不足。一是立法上的缺陷。从我国现行会计法律文本来看,许多法律条文有悖于严谨和严密的基本要求,尚有很多不够缜密之处。如
《会计法》第
1条中将“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但是对于“真实”、“完整”未做具体的解释与说明。
《会计法》对此没有明确的界定,对规范与约束会计人员的行为也带来很大的困惑。当发生因会计信息引起的法律问题时,司法机关也往往难以作出正确的判断,给正确实施
《会计法》带来了许多难题。再如,
《会计法》第
38条中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但是,这里“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含义没有解释清楚。如此的弹性规定,给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留了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为滥用职权,侵权渎职行为提供了交易平台。 二是形式上的宗旨。1999年的
《会计法》修订首次提出要建立“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因为统一的会计制度建设是开展经营活动、统一市场经济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历史证明,没有统一的会计制度便无法达到对公司经济和资本市场的统一管理。如此,将“会计准则”纳入规范体系中,本是其应有之意。然而,该法对“会计准则”只字未提。特别是2006年颁发经修订和新拟定的39项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的情况下,
《会计法》的规定就愈显滞后。由于立法的疏漏和模糊,观念的落后和处罚力度的脆弱,致使立法的宗旨难以实现。1999年修改的一个根本宗旨就是要遏制信息失真的问题,但是从现实看来,预期的目标未能达到,与之相反的是,甚至暴露出许多新的问题,会计舞弊案件逐年上升,虚假数字更是触目惊心。三是体系上的脱节。由于
会计法属于部门法,因此,保持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立法的协调和统一,既是法制体系完善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
《会计法》自身的贯彻实施。然而,我国的现行
会计法与相关部门法存在相当严重的脱节现象。主要表现在:<1>
《会计法》与《
宪法》相脱节。
宪法是根本法,它确立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成为所有者权益保护的根本性依据,对居于
宪法之下的会计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着根本性的影响。作为维护和保障财产所有者和投资者权益最具体、最具有针对性的处于控制层面的法律制度的
会计法,其立法程序自然要与
宪法相衔接。然而,我国宪法至2004年修改后,会计立法没有及时跟进,使许多方面都与
宪法规定相悖;<2>
《会计法》与行政法律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明确规定了财政部门是
《会计法》的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处罚的方式包括罚款、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等。该法第49条则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这一规定的本意是为了分清有关追究会计法律责任的权限,避免相互推委扯皮的现象,但是由于该法并未同时规定法规竞合时的处理原则,因此,不可避免会发生职权交叉,多头执法的现象。如做假帐偷漏税行为,不但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而且财政部门也可以处罚,但是如果认为“税务机关处罚偷漏税行为,财政部门可以处理做假帐行为而给予罚款的处罚”,则当事人受到双重处罚,这与立法宗旨相悖;<3>
《会计法》与刑事、民事法律的相脱节。如该法第六章法律责任中规定,“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我国的刑事法律中涉及会计违法行为的刑事处罚条款却很少,仅对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薄、财务会计报告罪和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罪提出相应的制裁规定。
《会计法》对于民事责任没有任何规定,而<
民法通则>又是1986年的版本,虽几经完善与补充,但也没有涉及与
《会计法》中所列责任相关的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