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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会计人员法律地位与法治期待

  
  总之,从我国《会计法》现有的规定来看,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表现出相当的不平衡,具体而言则是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不严谨、不周全。这不符合依法治国和法治的基本原理和要求。

  
  (三)会计人员法律地位反思

  
  根据我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的职责,概括起来就是及时提供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认真贯彻执行和维护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积极参与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1)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人员要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记帐、算帐、报帐,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结,按期报帐,如实反映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会计核算,及时地提供真实可靠的、能满足各方需要的会计信息,是会计人员最基本的职责。

  
  (2)实行会计监督。各单位的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本单位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制度规定的收支,不予办理。

  
  (3)拟订本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具体办法。

  
  (4)参与拟定经济计划、业务计划,考核、分析预算、财务计划的执行情况。

  
  (5)办理其他会计事务。

  
  但是,这些职能的履行、实施和实现的核心或者支柱则是会计人员。而从以上的分析和思考,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却与这些职能的良性互动并不自洽的匹配。质言之,会计职能或功能的实施和实现期待着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法治化。

  
  因此,我们认为,会计人员的监督作用和职能真正得以实现,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去思考规定会计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其实现和实施其职能的独立性才能对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顽症”标本兼治。为此,我们建议会计法必须明确规定会计人员的概念和资格、严谨的权利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去履行所赋予的职能。

  
  《会计法》对于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的规定缺乏正当性的法治期待,为此,必须明确规定会计人员严谨的权利义务,确实保障会计人员的法律地位,使其具有足够的独立性去履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能。

  
  三、我国会计人员法律地位的法治期待

  
  (一)法治——本土法资源之理念挖掘

  
  我国现行《宪法》并没有会计人员及相关权利的规定,所以,对之的法律定位和定性缺乏最高的依据。而《会计法》作为宪法性文件本应对之有明确而严谨的规定,但却甚为遗憾。所以,下一次的修订应在此有所作为。

  
  (二)法治——法律逻辑的勾勒

  
  1、主体勾勒

  
  只要法律是应然法则,只要人类思想还在活动,主体和它结构的法律问题就会是一个伴随法律历史永生不灭的法律命题。法律的主体结构向什么实体开放,如何开放,这个问题的解答,应该回到它的各种观念的讨论中去。当我们探讨有关实证法主体结构的合理性时,不能轻易以一种观念作为判决标准,而是只能运用知识评价的方法,即一种协议的判断方法,当最后的立法思维已经认真考虑了各种社会观念,在宽容、严肃的基础上作出决定,那么,这里产生的主体制度一定较为合理。对于宽容的深刻的立法思维的达成,一些思想家寄希望于政治社会的结构因素,例如民主主义和自由主义都提出了各自的政治结构方案;有的思想家寄希望于立法思维重新转向习惯法基础,例如萨维尼主张法律是从民族精神中发现的而不是制定的。无论如何,法律合理性首先意味着对单方面强制选择的突破,应当在法律思维中排除武断。社会协议立法的合理性是显而易见的,它是多种知识比较综合的产物,是对各种观点再理解的结论,它的法律考虑了多方面的意见,考虑了更充分的理由。[④]可见,能否作为法律的主体是一种评判和抉择过程。这样,会计人员能否成为法律主体、怎样的主体也是同样的。从我国颁布的会计法来看,已赋予会计人员法律主体的资格,但是从发的角度而言,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界定及权利的规定并不完善和严谨。所以,必须从法视角勾勒一个完整的会计人员的法律主体。这是将来会计法的主体的法治性的正当期待,而进而言之则具体的表现为权利的勾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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