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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法后评估主体的建构

  

  5、授权机关


  

  授权机关可以对其授权主体的立法与执法进行监督与评估。《立法法》第88条规定,授权机关有权撤销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销授权。


  

  6、法律规定的监督机关


  

  2006年8月2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本法第9条规定的途径,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对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有关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地方政府的立法活动与执法活动,都属于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检查范围。因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对法律、法规实施检查的过程中,应当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作为一项内容加以评估。


  

  (二)外部评估主体


  

  外部评估主体是指国家机关系统以外的评估者所进行的立法后评估活动。其评估主体一般有学术团体、商业机构、民意调查组织、社会中介组织、社会公众等,它可以是营利性的也可以是非营利性的。


  

  西方很多国家的立法后评估都积极培育第三方独立的评估机构。在美国,除政府机构进行法律政策的绩效评估以外,大量的学术团体、非营利组织等第三方评估机构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曾担任美国联邦人事署署长的坎贝尔创立了坎贝尔研究,在法律政策绩效评估中设计出了一系列的评估指标,包括财务管理、人事管理、信息管理、领导目标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等,为评估规范化作出了努力。美国行政学会的“责任与绩效中心”(CAP)也对绩效评估的工具的选择作出了研究,提出在选择绩效评估工具时须考虑以下因素:了解各种不同类型评估工具的价值;建立目前组织绩效的基准;确定对顾客、委托人或公众的影响效果等。其他一些民意测验机构在政府法律政策的绩效的评估中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在韩国,政府经营诊断委员会是政府改革以及绩效评估的咨询和智囊机构,成员由来自研究机构和大学的学者组成,分成若干小组,在各政府部门设立办公机构,在对各部门及其工作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就政府机构的职能、机制、制度创新等提出建议。


  

  我国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正在孕育之中。如2006年,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组织的甘肃省非公有制企业评价政府绩效工作,是首次由第三方组织的、系统化地对甘肃省14个市(州)政府及39个省直部门绩效进行评价,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甘肃模式”,“兰州大学中国地方政府绩效评价中心,作为此次活动的组织实施者以及最后做出评价报告的第三方,是整个评价指标体系的制定者和评价结果分析的综合评判者”[4]。还有民间研究机构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从1994年开始就进行有关投资环境的评估,到目前为止零点研究咨询集团介入中国政府绩效评估研究已经有十个年头。


  

  另外,社会公众也是重要的外部评估主体,不论是由政府机关还是由独立第三方作为评估的组织实施主体,在其评估过程中,社会公众是非常重要的参与主体。在英国立法后评估制度中,公众磋商不仅被认为是质量控制和信息收集的一项基本工具,同时它也被视作规制影响过程成功的关键。《内阁事务指南》建议应使得人们在部门网站上就能简便地查找到规制影响评估。如果有人对正在进行的磋商感兴趣,政府部门也可以直接用邮件通知他们,向他们提供信息,便于他们对政府的规章制度进行评估或提出完善的建议。我国近几年开展的立法后活动中,公众都是重要的参与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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