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以及环境保护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优化环境行政执法方式
政府要加强对环境法律、法规与规章实施的监督管理。通过监督管理使环境法律所制定的各项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环境标准制度、废弃物综合利用制度得以实施,确保污染企业对环保的必要投资;在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严格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在预防为主的“源头控制”战略指导下,推进环保技术、环保产品和环保服务的广泛应用;通过对违反环境保护制度行为实行惩罚的行政管理措施。
环境执法方式,要从以往单纯的“命令——控制”型向多元混合型的新模式转变。[8]在传统的行政管理领域,政府管理目标的实现,主要采用单纯的行政命令,到直接控制相对人行为,这是重要的也是必不可少的方式。但在环境行政领域,环保保护具有政府、市场、企业、社会等多主体、多角度地参与,环境执法的方式应是多种多样的。在具体的环境行政执法过程中,应更多地采用环境行政合同与环境行政指导等新型行政行为,广泛采用与企业、消费者协商、订立合同等方式,引导他们自觉主动采用环保科学技术,使用高质量的环保产品,接受环保服务,促进环保的发展。行政指导以其非强制性、针对性、尊重相对人的自愿与寻求相对人的合作为特点,在促进环保目标实现,拉动环保产业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效果。“在日本当行政机关发现工厂等处与违法状态下时,在正式发出限制命令之前,首先给予技术上的助言,有时也发出警告促进设施的改善,以谋求违法状态的消除。”[9] 日本这一具有针对性的行政指导做法,通常为相对人自觉接受。行政合同以其灵活性、和依双方当事人合意的特点,同样促进了新的环保技术、环保产品与设施的广泛应用。环境行政指导与环境行政合同在我国环境行政管理活动中已有采用,这种方式能在最大限度上调动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环境保护的积极性。但我国在这一方面还没有建立其相对完备的法律制度,这一方式的使用也并不普遍。这是一个从立法到实践应当引起重视并予以解决的问题。
(四)加强环境保护的领导、协调和指导
环境保护涉及污染防治、自然保护、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等诸多领域;要整合不同环境保护主体的力量;要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平衡当代人之间以及当代人后代人的利益、人类与其他物种之间的利益;在保护手段上包括政治、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可以说环境保护是关系到多领域、多主体、多重关系,多种利益和方法的一种综合性活动。要开展好这项活动,必须发挥在其政府在其中的领导和协调作用,指导组织和指导各方面力量参与把环境保护行动中去。也只有政府能以其独有的地位承担起这一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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