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特点
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核心是依法行政。从行政法的角度看,这种责任有积极责任和消极责任之分。消极级行政是一种传统行政,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积极行政是一种新型行政,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不产生直接影响,如行政规划、行政指导、行政咨询、行政政策等。依法行政对消极级行政的要求是“没有法律就没有行政”,即受法律严格制约;对积极行政的要求是“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当然也应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的要求,不得同
宪法、法律相抵触。[4]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地发展,环境问题严重,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也应由传统的消极责任较新型的积极责任转变。各级政府在环境保护问题上,从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发,采取“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的积极态度,去实施行政保护;采取各种措施调动其他环境保护主体的积极性,整合各种环境保护力量形成统一力量;改变行政执法形式:从主要以行政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逐步转变为主要靠行政指导、行政契约、行政奖励等手段与形式,经行政协商,协议形成共识来实现环境行政管理目标,最终完成环境保护的任务。
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念,使各国的环境保护战略发生了根本性的转移变。由“末端控制”转向“源头控制”,预防为主成为当今环境保护中的首选方案;走污染防治与自然资源保护并重的路子,把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自然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作为环境保护中相互联系的组成部分,改变重污染防治轻自然保护的做法[5];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机结合,实现当代人与后代利益的平衡,人类与物种利益的平衡。环境保护以上几个方面的根本转变,突出了宏观、长远环境利益的协调和预防手段的广泛应用,因而突显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强化了政府环境保护的责任。由于行政管理目的和手段是着眼于预防,因而也有人称之为“预防措施”,[6]与此相适应,环境行政法的方法亦成为现代各国环境立法中运用最多的法律方法。预防为主环保战略,要求必须发挥政府的宏观规划、管理等事前、事中调控作用。
三、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内容
环境保护的发展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其中主要取决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确立可持续发展理念,正确处理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二是动员社会环境保护主体,积极参与到环境保护行动中去,充分发挥他们在环境保护中各自在不同层面和不同环节中的作用;三是综合运用行政的、经济、法律的、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方法和措施促进环境保护。要解决好以上环境保护的几个主要问题,政府应推动环境立法的发展,加强环境行政立法,制定促进环境保护的相关配套法规、规章;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实施进行严格的监督与管理;加强行政执法,采取综合方式综合方法和措施促进环境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