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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论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



兼谈《环境保护法》修改中政府责任的规定

Research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to Protect the Environment



Concurrently discussing the revises of th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about the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stipulation

刘晓芸;王小萍


【摘要】  环境保护在理论和实践层面显现的特点,要求强化政府环境保护法律责任。 从政府地位的角度,分析了政府环境保护责任的特点。认为政府责任应包括:推动环境保护立法、制定环境保护规划、严格环境保护执法,加强对环境保护的协调和指导。在《环境保护法》修改中应对政府环境保护责任作出明确规定。
【关键词】政府;环境保护;责任
【全文】
  一、强化政府责任是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
  
  (一)环境保护及其特点
  
  环境问题是人类迄今为止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之一。针对日益严重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作为明确的概念在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上被提出来。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报告《我们共同的未来》,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观点,极大地促进了环境保护的发展。环境保护在理念上,既立足于当代人,又考虑后代人的利益;在战略上从“末端控制”向“源头控制”转变;在内容上坚持污染防治与自然保护并重。环境保护是指为保护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以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的关系、保障人类生存和发展为目的而采取的行政、经济、法律、科学技术以及宣传教育等诸多措施和行动的总称。[1]它的内涵丰富,主要包括要预防和治理人类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可忙对人类环境或已经对人类环境造成的污染;将自然资源作为环境要素,在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过程中保护环境,同时还包括对自然生态,自然保护区三等的保护。
  
  环境保护在不同层面呈现出不同的特点。在理论层面,环境保护至少呈现以下两个方面的特点:一从环境污染产生的原因看,环境保护的主体众多,包括所以参与社会活动的主体都应成为环境保护的主体。由于环境保护存在于社会活动、特别是经济活动的各个层面和各环节,因此,环境保护具有广泛的社会性,需要社会的广泛参与。二从环境保护的目的性来看,环境保护是一种社会共同利益的要求,是全社会公众根本了要求所在,因而具有公益性。但在现实层面,社会这个大舞台承载着的不同社会群体,却有不同的表现,并且其活动的目的往往与环境保护的要求相去甚远,甚至背道而驰。当前,我国社会环境问题严重,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是,企业和企业主为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不惜损害、破坏环境;消费者群体为获取质优价廉的商品而忽视环境;农民等群体不惜对资源和环境的破坏,例如,通过乱砍乱伐、滥采滥挖等破坏植被的行为满足其消费需求。虽然环境保护对于全社会而言有强烈的共同需求,但是却无法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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