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环境保护中政府责任的突显
从以上对环境保护特点的分析可以看出,环境保护是社会的共同责任和共同需求,应当说是为社会普遍认可的。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作为一种社会公益性行为,其效用的发挥是通过改善环境质量这一中间环节而使受益者获得物质利益和精神享受的。因为环保投资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决定了投入者的投资收益不能独享,会形成“利益外益”。就环保而言,由于其投资的结果直接导致的是环境质量的改善,而对环境质量的消费不具有排他性,只能与他人共享。现实中的人们却不完全自觉进行环境保护,因为,谁都不愿意单独投资环保而与他人共享利益,这是由企业“经济人”的本性和理性人的“自利”的本性决定的。从我国的实际看,近年来国家和社会大力倡导环境保护,国家也采取相应措施加大保护力度,但是结果与环境保护的预期有很大的差距,并且整体环境状况在继续恶化。
要突破目前在环境保护上的困境,必须寻找环境保护的主导力量,形成环境保护的合力,防止污染、破坏力对环境保护效果的减损和力量的抵消。在参与环境保护的各类主体中,公民、社会组织无疑是基本力量,环境保护必须靠他们在各个层面广泛参与。政府无疑是主导力量,由于政府地位的特殊性,政府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本代表,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职权和政府行为的主动性,使它最适宜也是最有能力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
二、政府环保保护责任的特点
(一)政府的地位与政府责任
在汉语中,“责任”一词有两种含义,一是指份内应做的事,即角色职责和义务,例如医生责任、举证责任等;二是指没有做好应做的事情而应承担的过失,例如渎职者的责任。[2]本文所指的政府责任属于前者的范畴。政府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一种角色责任,该责任得以存在完全是由于责任主体——政府,依据
宪法和组织法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取得的特殊角色的地位和职权而形成的。法律给政府依其地位和职权以实现其行政管理的目标,同时又赋予促成其活动为他人谋取福利的特殊职责。
基于环境问题一旦发生,其影响具有广泛性、长期性和不可逆转性等特点,必然对当代人以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后果。人们为了避免这种结果的发生,追求现实生活的舒适和维护后代人的利益,构成了社会整体对环保保护的实际需求。为此,政府以公众利益维护者、代表者的身份,以满足公众需求的为目的,承担起了推动环境保护的责任。随着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问题的日益严重,西方国家率先通过立法确立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地位,保护环境成为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强化政府环境保护责任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政治需要,是根除环境顽疾的关键点和突破口,是建立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长效机制的经验总结。[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