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环保法修改背景下的环境权
以环境权主体界定为视角
Research on the Circumscription of the Subject of Environmental Right
裴宏齐
【摘要】 环境权主体探析之于环境权理论研究和法律实践均具有重要意义,但目前理论界对该问题的看法的极不统一大大地阻碍了环境权实践的发展。本文本着务实的态度,着眼于促进环境权在
环境保护法的修改中得到确认、促进环境权法律实践的发展,从环境权的生态利益本质出发,界定环境权权利主体范围。认为,有利用实践发展的环境权主体只限于当代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单位、国家、自然体以及后代人。
【关键词】环境权;生态利益;环境权主体
【全文】
“环境权理论问题是环境法中的一个核心问题,是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诉讼的基础,也是环境法学和环境法制建设的基本理论,环境法学者有必要以严谨的态度,开展深入、细致的研究工作。”[1] 然而,环境权理论研究却很不成熟,很大程度上导致立法与法律实践的落后。为此,许多学者呼吁,“速做各种分析与研究,并以研究结果敦促立法机关予以成文法制化,庶几环境权能早日确立为具体之法律规范,发挥保全环境之功能”[2],“更基础的和更重要的工作是务实地推动环境法中早日作出环境权的明文规定”[3] ,“逐步将环境权付诸实施”。[4] 现今《
环境保护法》正在修改,这是一个很好的契机,应以促进环境权得到立法确认为指导思想讨论环境权的主体。下文即着眼于此对环境权主体问题进行一些探索。
一、 环境权主体研究现状及评述
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确定是一个主要的理论问题。“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确定在环境权一系列问题中处于一个非常主要的地位,环境权从产生、发展至今,对于环境权主体的争论及探讨从未停止过。环境权主体范围的确定也直接影响到环境权这项旨在保护人们环境权益的权利能否真正从应然走向实然。”[5]周训芳教授把环境权的主体范围问题归纳为环境权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所面临的四大困境中的第一个,并认为“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导致环境权无法成为一种受司法保护的实体权利,……,这一困境,造成了环境权成为一种理论上可取、实践上难以操作、司法中常常被置之不理或横加剥夺的权利类型。”[6]李鸿禧在其《论环境权之宪法人权意义》一文中也将环境权的主体问题作为应“速加各种分析与研究”的“前提条件诸问题”之一看待。[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