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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保法修改背景下的环境权

  
  环境权若要成为立法上的一个独立权利类型,则本质上它与其他现有的权利类型是不同的。那么,环境权的本质是什么呢?法理学上关于权利本质的看法主要有资格说、利益说、法力说、主张说等,但利益说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无疑具有很大的说服力。因为法律本质上就是利益的维护工具,法律就是规定利益的取得、转让和保护的方式,所采取的途径就是权利和义务这一对应范畴。权利就是对利益的合法要求,义务就是对合法利益的满足。只有从利益的角度,才能很好地解释权利的本质。利益是权利的本质,权利都是为维护利益而设置和产生的,这在权利的发展史上清晰可见。同样,环境权作为一种权利,也是对某种利益的合法要求,这就是环境权的本质。这种利益就是生态利益,环境权的本质就是对生态利益的权利。
  
  何谓生态利益?生态利益是经济利益的对应概念,在本文语境下,宜采用一种狭义的解释。所谓生态利益,是指环境及其组成部分——环境要素,以其脱离物质载体的一种相对独立的生态功能,对生物体的诸于环境舒适性、景观优美性、可观赏性等非物质性生态需求的满足。该利益的显著特点是非物质性和生物性,排除了经济性和人身性,因为这已有较成熟的法律制度。为何环境权只是对生态利益的权利呢?
  
  (一)从环境的生态功能上看,环境权仅为对生态利益的享有
  
  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共存于环境这同一载体,使得环境同时是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的载体。但不能因为载体的同一而把不同的利益要求强加于环境权上。现代社会利益的多层次性和重叠性,早已使得同一载体上承载不同的利益、同一载体成为不同权利行使的对象成为平常的现实。而且,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在本质上悖反、逻辑上矛盾,前者强调环境的开发,追求物质财富的增长;后者强调环境的维护,追求生态的平衡。试图在一种权利中糅合两种追求相反的利益,表面上看是想构建环境权这一基本权利类型进而保护环境,事实上忽视了二者本质上的冲突,带来逻辑上的混乱,实践中也难以实现。[14]因此,非常有必要在环境这一载体上为经济利益和生态利益分别设置不同的权利,为经济利益设置的权利即为传统的财产权,为生态利益设置的权利即为环境权。即,将环境权限定为仅对生态利益的权利。
  
  (二)从环境权产生的背景和其所承载的功能和社会期许上看,环境权是救济生态利益的权利
  
  “产业革命后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和人类开发利益资源规模不断扩大,特别是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和资源危机日益威胁地球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自身的安全和经济、社会的发展”[15]、生态利益不再是自然而然时,人们才开始在追求环境的经济利益的同时,开始关注环境的生态利益,并开始了环境生态利益的权利形态及救济的理论研究。该产生背景决定了环境权功能和社会对它的期许——环境权是保障、救济长期被忽视的生态利益。至于经济利益和人身利益的保障,则是传统民法的任务。有些被冠以环境权的权利,完全可以通过传统的民法制度得到保护,并不需要通过设定已有权利之外的新权利品种来达到相同的目的。把环境权界定为救济生态利益的权利,退出本不该占有的领域,能减小环境权与已有权利、制度的冲突,降低制度建构的成本,无论对环境权理论自身的发展,还是法律实践的发展,都是十分有利的。[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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