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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环保法修改背景下的环境权

  
  (三)本文对环境权主体的界定
  
  依据上述标准及筛选,可以清晰地看到,环境权的主体仅限于当代自然人。自然人既对生态利益有切实需要,也能切实行使和维护自己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是法律最重要的主体类型。自然人作为环境权主体,已几乎为所有学者所认可,并将其置于环境权第一主体的位置。最重要的是,当代自然人作为环境权的主体,其立法难度和阻力相对而言小得多,应该说是文首所言得促进环境权的实践发展的最佳途径。
  
  诸于动物等其他的主体被理论界作为环境权主体讨论,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在目的上是可以理解、值得认同的。这与本文的观点并不冲突,本文并不否认这些良好的目的,不同点只是在达到目的的方式上。如上文所言,提倡法人、单位和国家的环境权,其实质也是维护自然人的环境权;维护好了当代自然人的环境权,很大程度上也就维护了后代自然人的生态利益。即使退一万步讲,动物和后代自然人的生态利益必须通过赋予其环境权才能实现的话,本文的观点依然如此。因为,法律的进步是循序渐进的,不排除该诉求将来会得到法律的确认,但是,目前,最实际的问题,就是促进理论上的环境权能跨进法律实践的大门,哪怕只是一小步,毕竟是这一进程的开始。
  
  这就是笔者在《环境保护法》修改的契机下,基于促进环境权法律实践的发展,对环境权主体范围的思考和界定。
【作者简介】
裴宏齐,男,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6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蔡守秋教授所作序言。
李鸿禧:《论环境权之宪法人权意义》,载李鸿禧著:《宪法与人权》,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73-474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7页。
参见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1年环境资源法学国际研讨会学术综述》,载《法学评论》2002年第3期,第151页。
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9页。
参见李鸿禧:《论环境权之宪法人权意义》,载李鸿禧著:《宪法与人权》,元照出版公司1999年版,第473-474页。
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载《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网站》2003年3月,转引自徐祥民、田其云等著:《环境权:环境法学的基础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5页。
参见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33-142页。
参见吕忠梅:《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1995年第2期;吕忠梅:《再论公民环境权》,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6期。
参见徐祥民:《环境权——从人权发展的历史分期谈起》,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徐祥民:《对“公民环境权”投反对票》,载《2003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论文集》;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
参见张一粟:《环境权的祛魅与重构——以权利要素为视角》,载《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
参见程杰:《论环境权的宪法保护》,载《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年第4期。
参见张一粟:《环境权的祛魅与重构——以权利要素为视角》,载《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学》,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参见张一粟:《环境权的祛魅与重构——以权利要素为视角》,载《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
参见马骧聪、陈茂云:《宪法中的环境保护规定》,载宪法比较研究课题组编:《宪法比较研究文集》(一),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28-335页;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4-235页。
蔡守秋主编:《环境资源法教程》,武汉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36页。
参见叶俊荣:《宪法位阶的环境权:从拥有环境到参与环境决策》,载叶俊荣著《环境政策与法律》,中国中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3-4页。
李挚萍:《环境权若干实质问题再思考》,载《第一届中法环境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论文汇编》。
参见周训芳:《环境权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21-122页。
参见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载《环境保护》2002年第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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