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环境基本法之修改的思考
苏芸芳
【摘要】 我国面临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是我国的基本国策。环境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现行环境法已经不适应当前的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需要,有必要对其进行修改和完善。笔者对环境法的修改完善进行了思考,提出一些粗浅的建议。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环境法的修改意见
【全文】
一定质量的环境是人类赖以存在和延续的条件,是人类取得各种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源泉,并为人类提供生产、生活和其他各种活动的场所。但是,人类并不像动物那样被动地适应环境,而是利用环境提供的条件能动地改造着自然环境。在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往往陶醉于对自然的胜利。因此,在自然或人为活动作用下发生了许多不利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环境结构和状态变化的现象,即产生了环境问题。
环境问题是当今人类所面临的最重要的问题之一,也是涉及人类能否长久持续发展的问题。我国环境状况的严峻现实决定了“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9年我国第一部正式的《
环境保护法》诞生至今,在法律的保护屏障下,我国仍然面临着严峻的环境问题:主要污染物的排放量超过了环境的承载能力,流经城市的河段普遍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许多城市空气质量不高,酸雨污染加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开始显现,土壤污染面积扩大,近岸海域污染严重,核安全和辐射安全存在极大隐患;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水土流失量大,荒漠化、草原退化加剧,生物多样性减少,生态系统功能退化等等。这些发达国家上百年发展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我国近20多年中集中体现,呈现出了结构型、复合型、压缩型等特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给我国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危害着群众的健康,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环境的安全。
在社会环境形势方面,20世纪90年代,从国内看,我国实行了“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决策:一是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二是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转变为集约型;从国际上看,在1992年召开的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提出并得到了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也已将可持续发展作为党和国家全局事业的指导思想;党的十六大还提出了科学的发展观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而且,我国加入WTO以后,不仅要求经济与国际接轨,法律也需加快发展步伐与国际社会要求一致。从国际环境发展现状发现,西方国家把环境作为对华外交的主题,在国际贸易上,欧美开始对我国设置绿色贸易壁垒,如在机电行业设置的环境指标致使我国每年损失上亿美元。况且,我国已经加入了《京都议定书》,虽然近期还没有削减排污的义务,但是如果现在不痛下决心调整产业结构的话,当我们轮到兑现削减承诺时,我国将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因此我国现阶段正处在进入“环境法的历史转型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