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环境法律监督机制。除了加强环保部门的职责,还要加强人大环资委的作用,更要建立健全公众监督机制。要在环境法的修改中赋予公民、公民团体对政府提起环境审查权,赋予公民监督国家是否滥用环境委托代管权,同时确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制度,以充分保障公民的环境权。
十、配套法规
《
环境保护法》运用了大量的自然科学术语,如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等,但在立法上未作出相应的司法解释。所以《
环境保护法》要在内容和结构上都作新的调整,使之更加系统化。
最后,名称问题。我国的《
环境保护法》这一称谓只见“保护”,未见“改善”,似乎表明我们对已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治理和改善不够重视或无能为力,不能全面地概括环境法的任务。事实上现代环境法对环境的保护、治理、改善并重而且技术日益提高,以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环境的范畴包含了资源,“自然资源保护是环境保护的一个组成部分”,因此“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法”和“环境资源法”这样的称谓也是有问题的。虽然自然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的范围不同,各有侧重,但“随着资源结构的改变和人们对各种资源特性和作用认识的深化,使得自然资源的保护和环境保护正趋向于统一:自然资源保护更注重于生态平衡,环境保护也更注重于资源的永续利用。”[9]为此,从用词简练又能表达我们的愿望出发,称环境法即已涵盖了自然资源和资源。因此目前我国已趋向于使用“环境法”这一称谓。
【作者简介】
苏芸芳,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注释】夏少敏,张云杰,赵赤.《<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及修改意见》《浙江林学院学报》20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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