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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环境基本法之修改的思考

  
  总之,环境法作为保护和改善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须与环境保护的要求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而我国《环境保护法》从1989年诞生至今,已经历了十多年,在经过了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的诠释,《环境保护法》已不再适应如今21世纪高速发展的时代和现阶段的环境保护工作的发展,显示出了不合时宜的缺陷。因此亟待修订,笔者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立法指导思想
  
  1989年的《环境保护法》是基于当时的商品经济的体制下修改的,显然从立法背景不足以适应现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立法的指导思想缺乏相应的时代性。党的十四大以来,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的发展观总结了20多年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功经验,吸取了世界上其他国家在发展进程中的经验教训,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是从新世纪新阶段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战略思想,并成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
  
  二、立法地位
  
  根据我国《立法法》第七条第二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而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法》是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形式通过的,说明《环境保护法》未能作为国家的基本法的形式存在,这完全违背了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我国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的思想,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环境法时很难说明其法律效力高于单行法律,不能体现基本法和单行法之间的上下位关系。因此建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并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真正赋予其基本法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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