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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及完善

我国《环境保护法》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及完善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deadline for the system of governance deficiencies and improving


田玲玲


【摘要】  本文介绍了限期治理制度,对《环境保护法》的该制度存在的缺陷作了分析,并提出了完善这一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限期治理制度;缺陷;建议
【全文】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述
  
  (一)限期治理制度的概念
  
  限期治理制度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一项基本的环境保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限期治理制度是指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事业单位和在特别保护的区域内超标准排污的已经建成的设施,依法采取限定时间、限定内容、限定效果完成治理任务的制度。从法律性质上讲,限期治理制度是一项行政命令,属于行政行为。
  
  (二)限期治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限期治理的观念是在1973年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提出的。国务院在批准施行《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的批文中要求各级政府:“对现有污染,要迅速作出治理规划,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限期治理由观念上升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是在197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中规定。该法第条规定:“在城镇生活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温泉、疗养区和自然保护区,不准建立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已建成的,要限期治理、调整或者搬迁。”但限期治理制度仅针对特殊区域内污染环境的企事业单位。
  
  1989年修改后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确立了限期治理制度的基本内容。在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防治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中都作了规定,并为一些地方环境立法所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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