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小三”损害了夫妻关系和共同财产是否可诉“小三”赔偿或者返还就比较复杂了,且容笔者慢慢进行分析。
近年来,由于各种社会和经济原因,包养“小三”现象呈蔓延状,由于这种非道德的人身关系往往与财产关系紧密联系在一起,导致法院受理的涉家庭财产赠”“小三”案呈持续上升趋势。而不同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处理也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要么是以赠予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为由而维护了“小三”的权益,要么以这类赠予民事行为违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活动应尊重、符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和侵害了妻子的家庭财产利益为由而撤销赠予或认定赠予行为无效而解除赠予。笔者认为,这些处理都有失于武断和偏颇,要依法公平、合理处理这类案件,要厘清其法律关系类别,再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
在分类之前,我们首先必要先明确一下赠予的法律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赠予行为属于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行为,只有赠予行为完成时(后),赠予合同方可生效,即以标的物的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未生效的合同没有法律约束了(在撇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缔约过失责任和前合同义务的前提下),在交接赠予物之前,赠予人撤销或不履行赠予义务,不承担法律责任。但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赠予合同可以附生效的条件和可以附义务,所以,有时赠予行为完成时(后),赠予物已经交接,如果赠予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没有成就,赠予合同仍不生效;赠予合同生效或履行后,如果受赠人不履行赠予合同中对其约定的义务,赠予人可以撤销赠予合同。
婚姻法解释(三)第
七条规定,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一方在赠与房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予,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已经办理公证的除外。明显没有考虑赠予的各种情况,就一概不予受理,违背了我国合同法有关赠予的规定。比如丈夫约定5年后将房屋赠送给妻子,这个就是附生效条件的赠予合同,到了5年后,丈夫反悔,妻子起诉,当然应该得到支持。法律可不能支持说话不算话的,民事的帝王条款就是诚实信用。
其次,我们要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属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其共同财产是一种共同共有关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不确定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只有离婚时,这种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才随着夫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这时,共同财产要分割,确定双方各自享有的份额。我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上是均等分割,但前提是要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剩余的共同财产才能进行分割;由于我国婚姻法规定共同财产的分割要照顾无过错方、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负有损害赔偿之债、一方对生活困难的另一方应给予经济帮助和不抚养小孩的一方要向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原则,这样一来,包养“小三”和行使家庭暴力一方将少分共同财产,生活困难和抚养小孩一方应多分共同财产(司法实践中,一般情况下,损害赔偿金、经济帮助费和小孩抚养费都是在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应分得的共同财产中冲减,不足冲减时才将不足部分单独作为一项对另一方所负的债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