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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贷款房归属及家庭财产赠“小三”案处理对策

婚前贷款房归属及家庭财产赠“小三”案处理对策



——媒体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引发的法理思考

温毅斌


【全文】
  
  最近媒体和亿万网民热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征求意见稿),争论的焦点在婚前贷款房在离婚时的归属和对“小三”损害了夫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可诉“小三”赔偿或者返还以及由此衍生的解释(三)是保护妇女权益还是损害妇女权益、是鼓励男人养“小三”还是约束惩处男人养“小三”的一系列道德谴责问题。现在舆论普遍认为,不能对“小三”提起精神、共同财产损害赔偿或者财产返还诉讼就是鼓励男人养“小三”,男方婚前贷款房在离婚时刚性规定为男方财产导致女方在婚姻中处于更加弱势地位,侵害了妇女权益。导致全国上下一片哗然,争论不休,眼看就要陷入一场非理性的纷争,要影响到这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正确制定了,所以笔者特拟此文,试图从法理的角度对上述问题做一下剖析,让我们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回到理性轨道上来,并以期抛砖引玉,求教于同仁,集思广益,共同来为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制定出好谋划好策。

  
  一、婚前贷款房登记为谁的产权,离婚时应无条件判归谁所有。我国不动产房屋产权是实行的登记物权制度,这个在我国物权法里得到了进一步明确,婚前登记为婚姻任何一方的贷款房,都是归贷款房产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所有,是男方的名字在离婚时就是男方的(现实这种情况比较多),是女方的名字就是女方的(现实中不是绝无仅有,比如笔者现在所居住的房子就是笔者老婆婚前的贷款房,我们在离婚时就应该无条件判归我老婆所有,我不觉得这个就是侵害了我这个男人的权益,男女平等,反之亦然)。登记物权的公示作用在于向社会公示物权所有人,以登记物权人作为物权所有人,不具有除外情形,目的是为了避免物权争议和歧义,是现在法治社会不动产财产公示、登记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夫妻关系双方之间也不能例外,婚姻法解释无权突破物权法的这个基本原则。同时,婚姻法作为民法是对当事人进行平等保护的,这个不是妇女权益保护法,即使是要保护妇女权益,那也应该是保护合法的权益,不能以剥夺男人的合法权益来增益妇女的权益,否则这个就不是合法权益,是不合法的权益。如果我们要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规定男方婚前购买的贷款房在离婚时可以判归女方所有,那就从根本上违背了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物权法作为普通法,婚姻法及其解释是不能违背的,这个是法律的基本原则,我们不能违背法律制定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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