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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工作流动转移全部养老金的正当性

  
  3.统筹部分转移、接续的正当性理由

  
  通过以上分析可知,养老金个人储蓄部分当然归属于个人,目前各地区也无异议,工作流动时转移个人账户资金到异地一般没有障碍,农民工返乡时排队领取的就是这一部分资金。统筹部分一般包括企业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和政府针对调剂的情况给予补贴部分资金。笔者认为,企业缴纳部分直接来源于职工提供劳动,企业为职工缴纳费用,职工工作流动的,应当转移该部分财产并到异地接续,留在当地统筹账户在目前的“属地管理”模式下,跟职工本人将完全失去联系和意义,对劳动者的这部分财产是一种无形剥夺,于法无据,于理不合;至于国家补贴部分不如前者清楚明了,但是我们可以透过国家补贴资金的作用和功能来看它的归属问题,政府对统筹账户的补贴表面是“补缺”作用,质言之,国家索取的税收是劳动者的部分创造价值,政府出于整体利益和调剂需要补贴,依据还是职工情况,在实现全国统筹前,允许转移才能起到保障职工的实际作用。

  
  三、结论

  
  物有始末,人有生死,衰老是人回归自然的过渡状态。科学技术的进步和人类生活方式、消费方式的优化延缓了衰老也延长了老年期,老龄化社会是集中和极端表现。20世纪全面铺开来的现代养老保险制度在西方社会几经变革,而新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逐步建立起来的。考察中国社会保障制度半个多世纪的实践,在改革开放前的30年所走的历程,是从国家责任发展到国家与单位责任并重的进程,进入改革开放时期后则是一个逐渐走向国家主导与社会各方共担责任的进程,[27]对于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可以说,也许正在发生却又显出了弊端,正如罗素所说,“历史让人清醒地意识到,在人类事物中并不存在终极;并不存在一种静态的完美和至上的智慧”。[28]

  
  笔者通过考察分析并论证了传统养老保险观是基于社会契约建构的以国家为本位的国家福利保险制度,今天的养老保险应该建立在新的契约观之上并以社会为本位,在此理念之上的社会保障可以看作是公民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从而形成共有的“社会财产”,以期在未来获得抵御社会风险的一种社会契约,该社会财产兼具公益和私益性。社会财产本质上是个人的共有财产,采取社会化的管理模式,所以可以认为:我国的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之前,这种基于社会契约的财产应当允许其伴随公民工作的流动而转移、接续。唯有此,才不失当初设立此社会财产的原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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