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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工作流动转移全部养老金的正当性

  
  从目前世界上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看,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方式大致有三种:一是由国家、企业(雇主)和个人(雇员)三方共同出资;二是由企业和个人双方集资;三是由国家和企业集资,基本上由国家包揽。在这三种方式中,大多数国家实行第一种方式。[24]我国采取的是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基金运行模式。社会统筹部分现收现付与个人账户部分完全积累同时并存。该模式实行的是国家、企业和个人三方承担供款责任但分别记账,其中:个人所缴部分全部进入个人账户,其余的实现社会互济,计发时实现结构性组合。[25]上述模式基本适应转制期的国情,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人才流动日益增多,大量的人才流动成为一种常态,该模式欠缺对公民工作流动性考虑,特别是农民工[26]的养老保险转移和接续问题十分突出。

  
  据此可知,我国养老金作为典型的社会财产,其来源一般有三个:

  
  个人储蓄形成个人账户基金,个人可以支配、转移、接续或处置 。目前一般地方都允许转移到新工作单位或者农民工回家乡的允许其取出带走;企业因职工为其提供劳动而为职工缴纳保险费,这部分保险费应该归属于职工所有,是社会统筹形式存在的共有财产,在实现全国统筹前也应该可以按比例转移,实现异地接续;政府补贴,实现统筹之前封存,未来趋势应该是国家收取特别税,专税专用,直接返还与劳动者,区别于一般税收。

  
  2.养老金的社会法法律分析

  
  法律分析一般包含对分析对象的法律性质定位,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和法律关系内容即权利、义务分析。具体到养老金,正如前述,养老金是一种新型社会财产,本质归属于个人,因互济性目

  
  的和社会公益考虑而采取社会化管理,兼具公益和私益性。

  
  (1)养老金社会法法律关系主体包括:个人、企业、政府、社会保障组织等,个人是核心主体,其他三个主体因个人而参与社会法法律关系并承担各自的作用和功能;

  
  (2)客体即养老金这一社会财产内容;

  
  (3)权利义务分别如下:个人有储蓄义务,是该制度最终的受益人,企业有为职工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有要求职工提供劳动力的权利,政府目前承担补贴的义务,享有收税权力,未来将变成专税专用的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组织有依法管理保障金的职责,既是一种准权力也是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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