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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公民工作流动转移全部养老金的正当性

论公民工作流动转移全部养老金的正当性



——从农民工“返乡潮”、“退保潮”谈起

崔福臣


【摘要】因我国社会保障统筹层次低等原因,公民工作流动又很常见,特别是农民工工作流动十分频繁,这就产生了工作流动与社会保障金转移和接续的问题。本文试图以农民工的养老保险金为例,透过契约观的法理分析和对养老金作为社会财产的法律分析来论证公民工作流动时候转移全部养老金的正当性。
【关键词】养老金;社会契约;国家本位;社会本位;法律分析;转移正当性
【全文】
  
  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约为1.2亿人,进城农民工约1亿人,跨省就业的农民工约6000万人。然而,在这个庞大的人群中,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在我国农民工整体参保率十分低下的情况下,退保率却在逐年攀升,如广东省一些地区农民工退保率竟高达95%以上。[1]

  
  现行的“属地管理”方式面对流动性极大地农民工出现许多问题,本文要探讨的是养老金的统筹部分转移的正当性,如果农民工不能缴足15年的养老保险金,通常他\她只能以现金方式取走28%中的11%,其余17%留归务工地用于统筹。以北京地区为例,按200万农民工计算,则每年仅养老保险一项,其社会统筹资金留存每年有18亿之巨。[2]难道这么巨大的一笔本属于劳动者的财产因为工作流动就应该理所当然丧失所有权吗?

  
  一、养老金的社会契约观即法哲学分析

  
  现代契约精神和现代契约制度在我国的双双缺失使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处于极其落后的境地。在社会保障中树立契约精神,引入契约制度,使隐形契约显性化,是我们改造现有保障制度的一个重要思路。[3]下面笔者将试图从传统社会契约论和新契约论[4]两大视角对以养老金为代表的社会保障进行法哲学的分析。

  
  (一)国家本位保障——社会契约的公法解释

  
  1.从施舍救济到近现代福利国家

  
  人类社会区别于动物世界之一即是:人类社会虽然不能脱离优胜劣汰的生物法则,但人类更努力构建正义的秩序和追求有秩序的正义。[5]社会保障的出现无疑是人类文明进步的表现。早在古代,中国就有社会救济的记载和理想,如,“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6]孔子进而描述了大同理想。欧洲中世纪也有关于政府对饥馑的救济记载。[7]但是,正如董保华先生指出的:“这样的救济远不是近现代意义上的社会保障”。[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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