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对于一些不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条件的不动产以及虽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但因故尚未办理登记的不动产,也可以适用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
7.占有公示的物权类型,不能仅依据占有人的意思这一主观标准来确定,执行法官必须叠加其他客观的公示方法对异议标的物的权属进行判断。由于担保物权与租赁权的设立需要借助于债权性基础关系——合同,如果合同未经公示,占有人仅仅依据占有的事实主张所有权之外的他物权或租赁权,不能对抗申请执行人。
8.登记的推定力优于占有的权利推定力。原因在于,占有作为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乃是基于自然属性,并没有直接介入国家意志,而登记机关是由国家设立的,登记具有严格的法律程序,如参与者的申请和举证、登记机关的审查、有关错误纠正机制等,更能保障其外观一般具有相当的实质内容,能最大限度地保证登记与绝对真实权利的一致性。故登记比占有具有更强的公示性,在登记的推定力与占有的权利推定不一致时,前者优于后者。
9.对股权的权属判断,首先以股权的工商登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或证券交易市场登记为标准。
10.行政机关授予的知识产权,例如专利权、商标权,以行政机关的登记簿记载为权属判断标准。著作权进行自愿登记的,执行法官应依登记判断著作权的权属。
11.债权因缺乏公示方法,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时,只能以申请执行人的陈述为准。案外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未经公示的债权的,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例如,夫妻之间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申请执行人(婚姻法第19条第3款)。
12.特定债权,经公示(如预告登记)后,也具有了权利外观,执行法官可以该权利外观作为执行标的权属的判断标准。
【作者简介】
肖建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注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说明、立法理由及相关规定》,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张登科:《强制执行法》,三民书局1998年版。
三月章:《民事执行法》,弘文堂1981年版。
赖来焜:《强制执行法总论》,元照出版公司2007年版。
弗里德里希.克瓦克:《德国物权法的结构及其原则》,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12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我妻荣、有权亨修订:《日本
物权法》,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上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李开国:《民法学》(专题讲座),西南政法大学1995年印刷。
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陈世荣:“未经继承登记遗产之强制执行”,载《法令月刊》第18卷第1期。
林升格:《强制执行法理论与实务》,台湾五南图书出版公司1983年版。
M.沃尔夫:《
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孙鹏:《物权公示论——以物权变动为中心》,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叶金强:《公信力的法律构造》,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我妻荣:《债权在近代法中的优越地位》,王书江、张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9年版。
梁慧星主编:《中国
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年版。
常鹏翱:《
物权法的展开与反思》,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莱奥.罗森贝克:《证明责任论》(第4版),庄敬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王利明:“试述占有的权利推定规则”,载《浙江社会科学》2005年第6期。
叶林、石旭雯:“外观主义的商法意义——从内在体系的视角出发”,载《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
陈计男:《强制执行法释论》,元照出版公司2002年版。
蔡世军:“论股权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载《人民司法》2007年第2期。
童兆洪:《民事执行调查与分析》,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
管文超:“民事执行程序中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强制执行的法律问题探究”,载万鄂湘主编:《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