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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法治政府的模式与政府法治论

  
  2、到实践中去:政府法治理论的实践分析

  
  政府法治论已经开始注意运用该理论对具体的行政法制度进行客观的评价与展望,尤其是对在中国行政法制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行政许可法》和被学界广泛热议并呼之欲出的《行政程序法》进行了精辟独到的剖析,更是将政府法治论的实践价值彰显无遗。

  
  首先,政府法治论对《行政许可法》进行了系统的梳理。一方面将行政许可的全过程统统置于政府法治论相关标准的全面检视之下,另一方面也通过具体制度的阐释使前文相对抽象的理论进一步具体化。事实上,“反思”的精神一直贯穿行政许可制度的政府法治论检视全过程——政府法治论者在充分肯定《行政许可法》在中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所发挥的积极作用和重要意义的同时,也不断对其中的缺憾加以明确指出并深入反思。其次,政府法治论对《行政程序法》展开了合理的展望。回顾2008年我国行政法学的发展,最令学界同仁鼓呼雀跃的事件之一当属我国行政程序法典化的先行者——《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颁行。经过中国行政法学者十几年的不懈努力,“统一行政程序立法的破冰之举”终于梦想成真[10]。而政府法治论也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发展问题给出了自己的回应。如在阐释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时,政府法治论者先是仔细论证了效率模式与价值模式的利弊,进而提出“(政府法治论)只有将行政程序法的目标模式定位于公正与效率的平衡,才能达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在程序法上的平衡。”[11]

  
  细心者可能发现,政府法治论对于法律规范(而非政策文件)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给予高度评价,恰恰也体现出一种扭转行政中心主义(或直曰政策中心主义)在法治建设中扮演主导角色这一现象的理论期待——在政府法治论看来,行政改革应是法治建设的主角,但决不能成为导演。

  
  三、政府法治论视角下的议会主导型法治政府建设及其发展方向

  
  民主型政府、有限性政府、治理型政府、责任型政府和平权型政府是政府法治论对于法治政府建设所设定的终极目标,其中完整契合了议会型法治政府建设模式的要求。根据前文对于议会型模式的浅析,可归纳出它的两大核心要素:其一,就建设法治政府的主体,应当以议会(在我国即“全国人大”)为主导;其二,就建设法治政府的进路而言,应当是包括但不限于政府的方面积极因素的综合作用过程,即至少还应重视立法、司法、普通民众(或曰“社会”)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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