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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

  3、外部行政相对人的土壤污染行政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
  
  环境行政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行政拘留,等等。由于许多行政违法行为既是土壤污染的原因行为,又是地下水污染的原因行为,所以,在适用具体的行政责任承担方式来追究土壤污染行政责任时,应充分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特别是在地表水严重短缺而主要依赖地下水的区域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更应如此。因此,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规定:在地表水严重短缺而主要依赖地下水的区域和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内,违法造成土壤污染的,有权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尽可能适用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责令停业、关闭,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或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等行政责任承担方式,追究违法行为人的行政法律责任,以防治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
  
  (二)土壤污染民事法律责任
  
  因污染土壤导致其他民事主体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包括环境权益)的损害的,应
  
  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原因行为往往也会造成地下水污染,因此应合理规定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和责任承担方式,以有效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系。
  
  1、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环境法学专家学者认为,环境民事责任的发生根据不仅有对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还包括对环境权益的侵害;不仅有直接侵害,还包括间接侵害。[3]因此,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应包括所有的直接和间接损害。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根据这一基本原则,具体规定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范围,只有这样才能在防治土壤污染的同时有效防治地下水污染。具体来说应分进行如下规定:土壤污染行为可能造成或已经造成较严重的地下水污染损害的,行为人不仅应就土壤污染导致的人身权益、环境权益以及直接和间接的财产权益损害承担民事责任,还应对地下水这一环境资源要素的损害以及因地下水污染所导致的人身权和直接、间接财产权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2、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环境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通常包括赔偿损失、排除危害(一般包括停止侵害、排除防碍和消除危险)和恢复原状三种,并且该三种责任承担方式的具体适用还应考虑环境侵权行为的特点。[4]作为环境民事责任的一部分,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及其具体适用也是如此。但是,鉴于土壤污染与地下水污染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且地下水污染具有难于治理的特点(原因是,一方面,地下水在无光无氧的条件下,生物作用微弱,水质动态变化小,化学成分稳定,如果受到污染则难于恢复其原状;另一方面,土壤污染后土壤中的污染溶液入渗所经过的地层还能起二次污染源的作用,即使彻底消除土壤污染源,一般也需十几年甚至几十年才能使地下水水质得到完全净化)[5],在具体适用土壤污染民事责任的责任承担方式时还应充分考虑地下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作出如下规定:在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或地表水缺乏而主要依靠地下水的地区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尽可能适用恢复原状和排除危害等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具体包括:停止土壤污染行为,设置或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设备,采用生物修复措施、化学添剂和农艺措施、换土排土措施等消除治理已造成的土壤污染等[6]),以避免或减轻地下水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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