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我国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对该项制度作出合理的规定,以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系。现就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分别论述。
  
  1、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包括综合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为了有效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系,即将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应就这两类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作出如下合理的规定。首先,综合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各种综合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该类规划中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作为规划草案的组成部分一并保送规划审批机关;有关环境影响的篇章或者说明中必须有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节;综合规划的审批机关在审批该综合规划草案时,应就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专节征求土壤防治行政管理部门和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其次,专项规划环境影响评价中应有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有关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在规划草案报批前应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写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必须将环境影响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审批机关在审批规划草案,作出决策前,应指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召集国土资源、水利、农业、卫生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环境保护专家组成专家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提出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见是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的必要组成部分,是规划审批机关决策的重要依据。最后,土壤污染防治规划作为专项规划之一也应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在报批前也应组织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就该规划对其他环境因子的可能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预防措施;该规划的审批机关在作出决策前也应指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召集有关部门(特别是地下水污染防治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水利部门提出的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见应为书面审查意见的必要组成部分,是审批机关作出决策的必要依据。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充分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关系,具体来说应就如下问题进行合理规定。首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就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进行评估并提出防治方案和措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召集相关部门的代表和专家组成审批小组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批意见;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提出的有关土壤污染防治和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见是审查小组书面审查意见的必要组成部分,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重要依据。其次,土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土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可能会对其它环境因子,特别是地下水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也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土壤污染防治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和专家提出的有关地下水污染防治的意见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做出审批决定的必要依据。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