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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

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协调


On the Coordination of Soil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and Groundwater Pollution Prevention and Control


曹可亮


【摘要】  当前,我国正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鉴于土壤污染和地下水污染之间存在密切的关系,如何有效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不可回避的问题。本文从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制、重要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三个方面入手,就如何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进行分析与探讨。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地下水污染防治;协调
【全文】
  当今世界,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模式可分为三大类,一是,将土壤污染防治零星分散地规定在保护其他环境因子或规范其他污染防治活动的法律法规中,中国就是其典型代表;二是,将土壤作为一种独立的环境因子加以保护,制定单行性土壤污染防治专门法律法规,这是当前绝大多数欧美发达国家的通行模式;三是,对土壤和地下水这两大紧密联系的环境因子进行一体化保护,制定专门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我国的台湾地区就是如此。[1]第一种立法模式显然与我国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不相适应,这也是我国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纳入全国人大立法规划并进行相关立法研究的重要原因。第二种立法模式符合我国污染防治立法传统(各单行性污染防治法律都是就某一环境因子的保护作出规定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和世界上的通例,并且能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第三种立法模式是最合理有效的,因为土壤与地下水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土壤污染最终会影响到与之相关的地下水。但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和专家学者更倾向于采用第二种立法模式,即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法》。为此,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立法研究的过程中,有必要就如何协调土壤污染防治与地下水污染防治之间的关系进行研究,在拟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应就下列问题作出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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