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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六)加强宪法文化建设

  
  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护法,对公民受教育权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大的影响。我国当前公民受教育权所遭受的困境除了有宪法制度上的原因外,宪法文化的缺乏也是另一个重要原因。单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上看,我国的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考虑得十分详尽,但在实践中宪法权利总是得不打落实,其原因恰好是宪法文化的缺失。所谓宪法文化,就是对权力监督限制、对权利保护彰显的一种文化,这种文化的精髓就是平衡权力和权利的矛盾。正是宪法文化,开创了权利时代,铸就了法治文明。宪法文化的建设与法律制度的建设有相似点但也有不同点,他们具有共生性,相互依存又相互促进。建设宪法文化要做到以下两点:第一,鼓励权利斗争。鼓励权利斗争首先在制度上为公民争取自己宪法权利敞开大门,建立宪法诉讼机制,当公民权利受到侵犯的时候,要有能够和平解决争议的途径;其次要健全法律援助制度和公益诉讼制度,在全社会中形成对权利尊崇的氛围。第二,有关公民宪法权利判决的彻底执行。判决执行是一个综合性问题,不仅涉及到司法,还有行政等诸多方面。当公民宪法权利得到法院认可后,法院的判决能否得到彻底执行便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它事关宪法权利的落实和公民对权利斗争的信心。因此,对法院的生效判决,国家应采取任何方式予以执行,以保证判决的权威性。

  
  民生法治与民主法治一起构成了法治的整体,民生法治文化也是宪法文化的重要方面。长期以来,我国一直在进行法治建设,但基本上是以民主法治建设为主,对民生法治没有足够重视。对民生法治的忽视导致了关系民生大事的法律制度建设滞后,包括公民受教育权在内的公民基本生存和发展权利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建设民生法治文化需要公民、社会和国家三方的努力,公民个体要提高自身对法律的认识层次,注重对自我权利的维护,能够并善于用法律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社会要提高对民生的关注度,通过公益活动、舆论支持等方式支持、鼓励公民的权利诉争,加强对国家权力的监督;国家要通过立法的手段完善有关民生的法律制度,在行政、司法过程中充分关切民生发展的动态,保护公民的基本民生需求。民生法治的完善所面临的困难与宪法文化建设所面临的困难有许多相似之处,完善之后的民生法治必将促进我国法治的新发展和促成保护公民受教育权的新契机。

【作者简介】
黄卫,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任职。
【注释】〔美〕吉尔伯特·罗兹曼主编:《中国现代化》,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比较现代化”课题组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版,第230页。转引自温辉:《受教育权入宪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9月版,第91页。
陈新民:《德国公法学基础理论》(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89页。
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84页。
谢鹏程:《公民的基本权利》,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10页。
肖蔚云、姜明安主编:《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宪法学行政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413页。
秦惠民:《走入教育法制的深处——论教育权的演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91页。
笔者此处的理解是限于宪法意义上的公民受教育权,因为理论上公民受教育权所对应的义务主体的并不只是国家,还有社会和家庭。
郑贤君:《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护》,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85页。
夏勇:《中国民权哲学》,三联书店2004年9月版,第165页。
谭晓玉:《当前国外教育法制的发展趋势、成功经验及其借鉴》,http://202.121.15.143:81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网,http://www.moe.edu.cn/edoas/website18/62/info1224722820407262.htm
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教育》,中华书局1998年1月第1版,第24页。
李岚清:《教育访谈录》,人民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16页。
岳昌君:《“十一五”期间我国教育发展需求和供给预测》,转引自王蓉:《加大教育财政投入需完善相关体制与机制》,载《人民教育》2008年第9期,第5页。
朱金花:《公平视野下教育政策理念转向》,载《吉林日报》,2005年11月23日。
胡卫、张继玺主编:《新观察:中国教育热点透视(2004—2005)》,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8月第1版,第3—6页。
姜义华主编:《胡适学术文集·教育》,中华书局1998年1月第1版,第28页。
我国2006年的投入比例仅为3.01%。而在2005年,世界的平均比例为4.59%,美国达到5.92%。参见中央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实例选编》,党建读物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第218页。
姚金菊:《转型期的大学法治——兼论我国大学法的制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5月第1版,第335页。
E·格威狄·博格(E·GradyBogue)、金伯利·宾汉·霍尔(KimberelyBinghamHall):《高等教育中的质量与问责》,毛亚庆、刘冷馨译,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1月第1版,第6页。
张东娇:《美国学校质量评估制度的审视与启示——认证制度和蓝丝带学校》,载《比较教育研究》2002年第3期,第55页。
最高人民法院因齐玉苓个案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这个批复一度被喻为开启中国宪法司法化的先河。但是,最高人民法院于以“已停止适用”为由于2008年12月18日发布公告关于废止了此批复。这个批复的废除不仅使公民受教育权在诉讼中失去了法律依据,更主要的是给宪法司法化蒙上了阴影。
左卫民等著:《诉讼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3页。
宪法司法化当前面临着极大的压力。在理论界,宪法司法化没有得到达成共识,甚至逐渐被边缘化;在实务中,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废除,宪法司法化有被雪藏的危险。笔者深以为,尽管宪法司法化面临着诸多困难,但是基于对法治建设的需求和对公民宪法权利的保护,不管权力如何配置,宪法司法化必须纳入国家的发展大计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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