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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5.权利救济制度欠缺

  
  无救济即无权利。无论公民受教育权在学术上和立法上被抬高到何种境界,只要在行政或司法过程中不能给予有效的救济,那么其便只能是权利花瓶,没有丝毫的意义。在我国,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宪法权利却得不到救济,这个问题并不特别。许多权利——特别是宪法权利——得不到救济是一个常态,但是我们不能因为这个问题太普遍就认为其权利本身不重要。救济公民的受教育权实质上是一个宪法的司法化问题。在当前,我国宪法司法化仍然没有被提上议事日程,许多宪法基本权利在遭受侵犯的时候,只能通过零星的批复予以解决。这种惨淡的现状让公民受教育权和宪法很尴尬,连宪法上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的社会,要建设宪政国家,构建法治社会,其道路何其漫长。公民在受教育权遭受侵犯后,一般会行政救济无门,司法诉讼无路,特殊的情形也只是作为民事案件或行政案件处理,而且这种案件处理过程中很少会提及公民受教育权。

  
  (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现存问题的原因

  
  1.物质基础薄弱

  
  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种受益权和社会权,需要国家的积极支持,而国家的积极作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物质条件基础之上。但是现实的情况是我国当今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极不平衡,总体上还比较低。国家经济落后将直接影响国家教育经费的绝对数量,国家教育投入的不足导致教育基础设施的质量和教师队伍的建设,这势必影响到教育安全和教育质量;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将直接影响地区间教育水平的差距,教育的公平性也将大受影响。不难看出,薄弱的物质基础成为了制约公民受教育权的根本原因。

  
  受教育权作为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现实生活中其并没有得到如其他基本权利一样的重视。就公民而言,内心上对文化的追求和对自身受教育权维护是趋同的,任何人都希望通过受教育充实自己,自己的受教育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障。但是对权利的追求会有层次性,物质条件的优劣会直接影响人们对不同权利的关注度。就我国现实而言,公民生活的物质条件尚不发达,生存、学习、求职和工作基本上成为了公民生活的全部。在此基础上的公民受教育受到忽视也成为了情理之中之事。

  
  2.权利意识淡薄

  
  我国正处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伟大时期,公民权利在这个时期得到了凸显,权利生长也得到了一个契机。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在公民权利凸显的过程中有一个十分微妙的现象——凸显之权利皆是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但是受教育权等社会文化性权利并没有引起同等重视。针对公民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国家设置了专门机关,制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而实际上公民一般也能通过各种途径保护自己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性权利。公民一般的人身权利或财产性权利,其义务主体一般是自然人或法人,面对两者的矛盾,国家一般能置身事外。而公民受教育权是宪法性权利,其义务主体是国家,要求国家对权力的自我限制和对受教育权的积极保护。因此,国家在保护公民受教育权上总是有所顾忌。

  
  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认识分为国家认识、社会认识和公民认识三个方面。国家对公民受教育权的认识,前文已作论述,是怀有顾忌的。就潜意识而言,社会对公民受教育权是支持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为权利而进行的斗争总是会呈现“一个人的战役,一群人的唏嘘”的局面,零星的舆论支援和象征性的作秀式捐助让公民受教育权处境尴尬。公民对受教育权的认识并没有上升到一定的高度,公民对自身权利的争取总是经历“长期沉寂——激烈斗争——再次长期的沉寂——再次激烈的斗争”的循环模式。面临现实中诸多干扰,公民对自身受教育权缺少应有的常识和争取的勇气。最明显的例子莫过于“青岛三高考学生状告教育部“一案,因为高考录取分数线的差异,三青岛考生状告教育部违反宪法对公民受教育权平等保护原则,但案件的最终结局也是不了了之。

  
  3.法治保障不力

  
  受教育权是一种被法律认可的权利。其在现实中遭受的困境,除了权利意识的因素外,法治保障不力是主要的原因。就我国的受教育权而言,其制度困境主要有两点,一是存在较多的法律制度漏洞,二是法律制度的执行力较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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