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制度漏洞主要体现在制度设置的的针对性不够。具体而言,法律缺少对教育经费投入的硬性规定,这种弹性造成了教育投入的不稳定;其次,缺乏对教育收费的监管,导致教育收费的恣意;第三,教育质量的评估制度不科学,造成教育水平低下;第四,受教育权救济制度欠缺,
宪法司法化遭遇种种困难,导致权利不能得到最终保护。
人类文明发展至今,任何制度都会有其漏洞,这是不可避免的。社会的正常运行和人类的正常生活是建立在相对完善而非绝对完善的制度基础之上的。诚然我国存在着诸多制度漏洞,但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有关公民受教育权的制度也有了一定的发展。为何现实中的公民受教育权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呢?关键的一点还是对既有制度的贯彻和实施。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总是不经意地滥用权力,没有自我限权的意识。司法机关缺乏自身的独立性和应有的价值批判标准,没有很好地做到公民权利的彰显和对权力的限制。法院偶尔作出一些对公民权利有利的判决,也会遭到诸多的执行阻力。
三、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路径
(一)完善教育经费制度
完善有关教育经费的制度,当务之急的是稳定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稳定教育经费的投入比例就是要运用国家立法手段对政府的教育经费预算进行强制规定。针对现行教育经费预算的随意性,有两种途径能予以解决,一是在《
预算法》中直接规定教育经费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幅度,允许教育经费在此比例中波动。根据国际平均水平,结合我国当前的经济形式,该比例确定在4.5%—5%是适宜的;[18]二是单独制定《教育经费法》,“在《教育经费法》中对教育经费详细规定,对中央和地方财政教育经费投入的最低比例予以明确。”[19]人大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中要针对教育经费的投入做仔细严格地审查,确保教育经费的充足。除了加强国家教育经费投入外,政府应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支持教育,支持和鼓励企业和个人资金投资教育,加大对这些企业和个人的税收减免力度。
在制度上确保教育经费的投入力度固然重要,但对教育经费的监管也不可忽视。强化对教育经费的监管,要有严格的制度保障。人大要适时监督教育经费的运作,审计部门要着重对教育经费进行审计,把好经费开支环节的大关。人大和审计部门在监督教育经费运作过程中,要注重全程监控。从政府教育经费预算的实际执行到教育经费的实际用途,再到教育经费支出的程序审查,每一个环节都要有严格的审查程序。教育经费作为国家公共支出,政府和学校应向公众详尽披露经费的使用信息,增加信息的透明度。
(二)健全教育收费制度
解决教育收费问题应注重分段进行。所谓分段,即要把整体的教育收费问题分为义务教育中的收费和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2006年6月29日,新《
义务教育法》出台,新的《
义务教育法》第
二条明确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但是在第
四十四条中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免费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这实质是变相肯定了教材费、作业本费和寄宿费等费用的合法性。但是现实中学校或一些机构利用法律的漏洞巧立名目向学生收取费用,学生一年下来支出的费用并不比原来的少。针对这种情况,为了切实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维护义务教育的纯洁性,保护公民的受教育权,国家应及时修改《
义务教育法》,明令学校或任何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生收取费用。
教育收费的矛盾主要集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收费主要包含二部分,一是高中阶段和职业教育中的收费,二是高等教育的收费,其中高等教育收费成为所有收费矛盾的焦点,而高等教育的高收费、乱收费又是高等教育收费问题的核心问题。造成高校高收费、乱收费的原因并不都是收费的本身,要从制度上规制教育的高收费、乱收费是一个非常庞大的工程。高等教育的高收费,其根源还是国家的投入不足,在加大国家投入的同时,高校的高收费也会迎刃而解;高等教育的乱收费,其根源在于缺乏监管,在一个监管严格的环境中,乱收费也是很容易解决的。高等教育的高收费、乱收费所反映的问题实质还是收费的程序问题,收费的标准模糊,没有必要的听证程序,收费缺乏透明度,这些严重影响了教育收费的合理性,在教育收费环节引入听证程序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