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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我国公民受教育权的法治保障


黄卫


【全文】
  
  引  言

  
  在国家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发展战略下,民生问题已经成为国家和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现实意义上看,教育于个人,于社会,于国家都是至关重要的。教育是民生之基,从民生的角度看教育问题,实质是公民的受教育权保障问题。长期以来,理论上对公民受教育权存在诸多争议,认识不够深入,没有将公民受教育权提升到应有高度;我国的法治建设始终侧重于民主法治,忽视了民生法治的重要性,对受教育权的地位没有予以足够重视。问题重重的教育问题已经成为民生之结症,正确认识公民受教育权,完善受教育权的保障制度便成为了刻不容缓的民生大事、法治焦点。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一般认识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由来

  
  公民受教育权是教育和法治发展的结果。先于受教育权概念出现的是人们内心对公民接受教育的认同,我国古代便不乏公民接受教育的理念。从孔子的“有教无类”到“建国君民,教学为先”,从唐代繁盛的官学到明清私学的推广,都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特定时期的理念。严格地讲,我国古代的教育并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国家投入的力度不够,教育的定位失当,“直到十九世纪末,教育还没有固定在制度化的学校系统之中”。[1]长期以来,古人都把公民接受教育看成进入仕途和修身的一种手段,没有将其上升到 “权利”的高度。

  
  公民受教育权源于西方,是伴随生产力发展、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扩张而产生的。工业革命之前的生产,依靠的基本是经验,知识在生产过程中的作用并不突出。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各种技术日新月异,日常的经验已经满足不了社会的生产,专业知识成为生产的必需,受到专门教育的技术人才成为了社会的需求。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依靠的是强大的经济和长期斗争获得的普选权,在选举过程中,资产阶级需要民众对自己推行的民主和政策与传统专制区别理解,投出关键的一票,这需要民众受到一定的教育。此时,教育的普及得到了重视,而一旦教育得到普及,如同其他社会现象(选举、言论、结社等)的出现,人们便会在其中寻求有利于自身的东西——权利。

  
  公民受教育权是教育思想和人权思想不断进步的表现。启蒙思想奠定了近代资本主义思想的基础,平等、自由、民主等观念深入人心,尽管公民受教育权并没有被视为天赋之权利,但是其却深深地蕴含在平等和自由等思想之中。免费教育,全民教育这些教育理念也被诸多思想家提倡。应资本主义发展的要求,教育国家主义成为了主流。康德、狄德罗等都极力拥护教育和公民在教育中享有的固有权利。柏林大学之父费希特(Fichte)认为,“国家使人民皆可凭其工作而生存,则教育是达成此目的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故人民应拥有(受)教育权。”[2]这是“公民受教育权”作为一个概念最早被提出来。

  
  在社会本位思潮的影响下,公民受教育权引起了宪法的关注。“德国《魏玛宪法》第145条规定:‘国民小学及完成学校之授课及教育用品,完全免费’。此处规定,间接性地肯定了公民的受教育权。而1936年苏联宪法《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更是首次将‘公民受教育权’写入宪法。”[3]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将受教育权确定为基本人权,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更是详尽地规范了受教育权的内容。

  
  (二)公民受教育权的涵义

  
  一般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属于宪法范畴的基本权利,然而公民受教育权的定义极富争议,学界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谢鹏程教授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通过学校和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文化素质、政治素质或者业务水平上的权利。”[4]肖蔚云、姜明安教授认为“公民受教育权是指公民达到一定年龄并具备可以接受智力教育时进各级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权利。”[5]秦惠民认为,“现代社会的所谓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规定,为接受教育而要求国家依法作出一定行为或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6]笔者认为秦惠民的观点更能揭示受教育权的本质,即公民受教育权的核心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公民的学习自由不受干涉的权利,公民有通过学习提升自己思想认识的权利;二是国家的帮助义务,国家有义务为公民的学习创造条件。[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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