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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Research on public anticipation system of environmental law


艾利娜


【摘要】  近年来虽然我国总体的环境质量有所提高,但局部环境质量却呈下降趋势.2007年发生的“江苏无锡太湖水污染事件”,“安徽蚌埠企业违规排污 村民频频死于怪病”等新闻事件的曝光更让我们感觉到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政府虽然在污染治理、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主导作用,由于在环境保护上同样存在政府失灵,使我们再次将目光聚焦到广大的社会公众及致力于环保事业的非政府组织身上。本文通过对公众参与的基础理论及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参与制度的介绍分析,针对我国环境法的缺陷与不足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公众参与;环境法;环境保护;非政府组织
【全文】
  一、环境法中公众参与制度的含义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历史由来已久。1962年卡逊的《寂静的春天》一书的发表是现代环保思想的开端。1970年4月22日一场以首次“地球日”纪念活动为序幕的保护环境的群众运动在美国已经开展起来,被认为是现代环保运动的开端。[1]在苏联,政府也大力倡导公众参与环保事业,采取多种形式(例如环境保护月等活动)发动和组织群众参加环境保护活动,极大调动了人们参与环保的积极性,使爱护环境、爱护自然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准则。在瑞典,公众参与已作为一项环境法的原则写进了法律。按照法律规定,任何人受到有害环境活动的不利影响,都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2]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是逐步发展的过程,并且该原则已从个别国家自发的非规范性的实践逐渐发展成为公认的环境法准则。
  
  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是公众及其代表根据国家环境法律赋予的权利参与环境保护的制度,是政府或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依靠公众的智慧和力量,制定环境政策、法律、法规,确定开发建设项目的制度。[3]同时也应当包括公民或组织的环境权利或公共的环境利益受到损害时,通过依法请求救济和获得赔偿而参与环境保护的行为。
  
  二、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理论基础
  
  公众参与制度的理论基础总体而言有三个:“环境公共财产论”、“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是由美国人萨克斯提出的。[4]
  
  (一)环境公共财产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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