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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四)三种理论的简要评述
  
  这三种理论表明了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逐渐发展的过程。环境公共财产理论是建立在公共财产理论基础上的,说明了公众有权利参与到环境保护中去,但是这一理论没有解决所有的公众都直接参与环境管理时的协调问题,如果将这种理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必然会产生混乱,从而使环境问题更加复杂。公共信托理论是在认识到所有公众直接参与的局限性和不必要性以后提出的,更符合现实的需要也更容易操作。但是这种理论忽视了公权力行使的局限性,疏漏了公权力出现失灵时的补救措施。在我国对政府行为约束相对而言比较弱的实际情况,采用这一理论来指导环境立法未必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如果说公共信托理论主要依靠公权力来解决环境问题的话,那么环境权理论则更倾向于赋予公众以享受环境的私权的方式来弥补公权力的不足,所以两者是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发挥不同主体的作用以阻止环境恶化,解决环境问题的。
  
  三、我国环境法中关于公众参与的制度性规定
  
  我国环境法将公众参与制度确认为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7]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条第3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这项规定为环境基本法和各专项法律、法规进一步确认公众参与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在此基础上,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水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13条也有类似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应当有该建设项目所在地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2002 年10月新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了对建设项目、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确立了公众参与制度,规定对环境会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规划召开论证会、听证会,环境影响评价后跟踪制度。此外,一些行政法规也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基本精神。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等。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若干问题的决定》第十条规定:“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工作,检举和揭发各种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行为”。这些都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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