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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公共财产论认为:大气、水、阳光等为人的生活所必需,同时这些自然资源具有使用上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每一个公民都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同时也有防止环境污染,制止污染环境的行为,保护环境的义务。
  
  (二)公共信托理论
  
  环境公共财产理论确实构成了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一个理论基础,但这只是一种理想状态。环境既然为公共品就会出现一些人不保护环境甚至损害环境却与保护环境的人享受同样质量的环境的现象,在经济学上称这种现象为“搭便车”。要排除这种搭便车行为却又是费时、费力和不经济的。于是全体的环境利益主体就将属于各自的环境权利委托给一部分人行使,由这部分受托人代表广大公众委托人的利益对环境进行管理,一旦出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受托人便可以根据委托人赋予他们的权力进行调查,处罚等。这就是公共信托理论。在实行代议制政府的社会,通常由政府来代表公众行使环境管理权力,履行环境保护的职责。人类之所以舍弃直接民主选择代议制政府是因为他们假设由广大公民通过选举权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任命的政府是无私的,他们能够从大局,从整体利益出发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以保证人民的利益可以达到最大化。[5]而事实上这些代表全体公民行使公共权力的主体也是理性人,他们有时或(如果没有制度约束时)经常会为了自身利益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考虑到这种情况,如果完全把希望寄托于政府的行政管理等公权力的行使上仍不能保证环境问题的解决。
  
  (三)环境权理论
  
  在政府失职的时候,委托人可以根据信托责任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即追究行政主体的行政责任。同时广大的公众也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利通过要求政府公开与环境相关的信息,然后根据掌握的环境状况的信息参与到环境决策的制定、实施、监督中去。这就是支持公众环境参与权的第三个理论:“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的概念,起始于1972 年联合国的《人类环境宣言》,该宣言第1条原则为:“人类有权利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的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这项原则表达了人享有的环境权的概念。环境权的核心在于保障人类现在和将来世世代代对环境的使用,以获得满足人类生存需要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条件。环境权理论的提出对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公民守法、公民环境权利意识的提高以及国家环保事业的发展均有其积极意义。公民环境权是指公民享有适宜健康和良好生活环境权利,包括光照权、通风权、宁静权、眺望权、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资源可持续利用权等,其形式有环境知情权、环境健康权、环境参与权、环境议事权、环境监督权和环境诉讼权等。环境权的确立,为公众参与环境管理的相关立法提供了理论基础。[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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