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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环境法中的公众参与制度

  (三)放宽民事、行政诉讼法中诉讼主体资格限制,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有权利就必救济,要保障公众参与权的有效行使,就必须充分保障公众的救济权利。对此,世界各国普遍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来保障公众的救济权。所谓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为了社会公共环境利益,都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家司法机关提起诉讼,无论是行政诉讼法还是民事诉讼法都规定原告资格必须与案件有利害关系,但是在环境案件中有时由于民事主体的行为或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导致环境污染事件不一定会影响到某些主体,但是这些主体出于对环境保护的热爱可能会提起诉讼,由于我国没有公益诉讼的规定导致这些案件因原告不是格而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环境诉讼涉及到许多十分专业的技术问题,如果只限于直接受害人才能提其环境诉讼,将会带来很大的困难。我们应当改造传统的诉讼制度,放宽原告资格的限制,逐步扩大环境诉讼的主体范围,即任何公众都可以对损害或者可能损害环境的行政行为或民事主体污染环境,破坏环境的行为提起诉讼,只要其利益因为公益受损而最终会受到间接侵害,法律就应当授权这些人或组织代表公众提起公益性诉讼的权利。另外,借鉴外国的经验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可以实行检察机关或公众提起诉讼的双轨制,即检察机关可以依职权提起也可以依公众的申请提起,在因公众申请提起的情况下,公众有选择权,可以选择检察机关为代表提起诉讼,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
  
  环境法律的不足总体而言是由于环境权未确立,环境权内容的不确定、不完善,以及落实公众环境权的具体制度缺失等原因造成的,所以应当继续完善环境立法、确立公众的环境权(包括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使公众成为环境权的主体,充分发挥他们在抵制环境污染,保护环境中的作用。
【作者简介】
艾利娜,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专业2006级研究生。
【注释】.蔡守秋著:《环境政策法律问题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王曦著:《美国环境法概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吕忠梅著:《环境法新视野》,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叶俊荣著:《环境自力救济的制度因应:解决纠纷与强化参与》,台湾大学论丛1990年版。 
.史玉成著:《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若干问题探究》,载《现代法学》2004年第4期。
.赵俊著:《论我国环境法公众参与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载《环境科学与技术》2005年3月。
.张维迎:《关于管制与放松管制的系列谈话录》。
.刘莎莎著:《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制度》,载《宿州教育学院学报》2005年9月第8卷第3期。
.王燕著:《论环境法的公众参与原则》,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2002年3月第28卷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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