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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

  

  传闻规则是英美证据法中最重要的排除法则之一。1680年以后,英国正式确立了最早的传闻证据规则。随着传闻规则在近代的发展,排除传闻证据中保障人权的比重也在增加。在美国,传闻法则与被告人的宪法权利已经紧密地联系起来。在大陆法系国家,并不存在英美法系意义上的传闻规则。但是,如果承认传闻规则的核心价值在于“要求直接感知案件情况的人必须出庭作证”,那么,大陆法系国家亦存在类似的制度和规则。在大陆法系国家,随着书面审理制度被废止,各国普遍将直接言词原则确立为法庭审理活动的基本原则。根据该原则,包括证人在内的所有证据必须在诉讼双方及法庭的参与下当庭进行调查,否则不得作为裁判的依据。


  

  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合法性,在以下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第一,保障被告人与对方证人质证权的实现。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另一方当事人不能与该证人接触,特别是与证人对质,这对另一方当事人是不公平的,因为另一方当事人无法知道什么样的人在何种条件下提供了证人证言,这样的证人证言显然是不能作为裁判者的定案根据的。所以,当庭对质和质辩是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关键,在被告人质证权得以实现的同时也最终决定了哪些证据可能作为裁判者定案的根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一切证据都必须在公开的法庭上,以口头的方式作出,一切证人都必须接受当事人的询问和反询问,陪审团和法官也只能根据在法庭上了解到的事实作出裁判,这就给对方当事人以充分的对于该证据加以质辩的权利,从而最终保护了当事人质证权的实现,维护了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实质公正性。


  

  第二,为法官进行事实判断提供了外在保障。证人不出庭,审判者无法通过对证人表情、姿态、语气的审查来判断证言的真伪,从而给裁判者运用证据进行事实判断增加了难度。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使法官直接与提供陈述的证人接触,通过亲身的观察和感受,审查判断证据,观察证人的诚实信用性、记忆力、表达能力、观察能力等,能够对证人证言的可靠性作出切实的判断,以便最终决定是否采纳该证言作为判决的依据。排除传闻证据的基础并不在于其是否具有真实性,而在于此种真实性是否能够在程序中表现于外并得到证明,并最终得到法官的认可。


  

  总之,诉讼以公正为理念。著名的经济学家密尔顿·弗里德曼甚至认为:“公正有其真正的作用,但这一作用表现在一般规则的建立上,而不是表现在决定我们各自的活动结果上面。这正是我们在谈到‘公平的’竞赛规则及‘公平的’仲裁时所表达的含义。”[18](P184-185)没有规则的竞技,很容易流入混乱和不公正。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中,如何通过规则的设计防止由于诉讼的盲目性、裁决的随意性而导致的不公正是我们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交叉询问等程序规则的确立有效地规范了控辩双方的诉讼行为,并使其在相互牵制的过程中完成事实建构活动;相关性等证据规则的确立限定了控辩双方可资利用的证据资料范围,使裁判者的事实认定建立在合法有效的证据基础之上,从而发挥了剪裁事实的作用。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法律事实建构活动本身的正当性都离不开这些规则的保障。


【作者简介】
杨波,吉林大学法学院,讲师。
【注释】[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M].沈宗灵,董世忠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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