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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

  

  在法律事实的建构活动中,交叉询问规则作为一种保障权利的重要规则是不可或缺的,它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一,为法律事实建构活动提供了周密的技术性规则。“在普通法的对抗制中,‘真相’即所争议事实的发现,基本上留给当事人。传统上,法官扮演的角色是一位公断人或不偏不倚的仲裁人,他决定争论的范围以及哪些材料可以提交陪审团考虑,这种从外表上看似乎是自由的争议方式,是基于当事人间平等这一暗含的前提”。[7](P226)法律事实建构活动在控辩双方的平等对抗下展开,交叉询问规则为维护这种平等对抗的诉讼格局提供了关键的技术保障。它凭借诱导性询问、当事人异议等规则一方面抑制了相对方的违规、任意行为,另一方面也展现了己方的主观能动性,最终达到了均衡诉讼双方力量,保障法律事实建构活动顺利进行的目的。


  

  第二,为法律事实内容的准确性提供了基本的规则保障。法律事实建构活动是围绕着控辩双方的利益之争而展开的,为了达到己方利益的最大化,法律事实建构活动的结果很可能会偏离人们的正当化预期。交叉询问规则的设置,使得证人要面临来自诉讼双方的询问,受到较大的精神强制,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抑制了其进行虚伪陈述的意图,即使真的进行了虚伪陈述,也容易在相对方的盘诘面前漏出破绽,通常只有诚实的陈述才能经得起交叉询问的检验。所以,一旦将控辩双方建构法律事实的活动置于交叉询问的规则框架内,虽然每一方都会提出自己所认定的对案件的一面观点,并为之辩护,但是,交叉询问规则却能从外部直接规制控辩双方建构事实的活动,并间接保证法律事实结论的质量,是一种理想的诉讼方式。


  

  第三,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提供技术支持。法律事实的建构是在主体间展开的,以被告人的权利保护为基本指向,交叉询问作为保障和实现被告人权利的一种专门技术,是被告人权利保护机制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交叉询问规则的适用,使得证人出庭制度以及被告方的质询权得到实现,也使庭审趋于实质化,最终最大程度地维护了被告人的权利。在英美,交叉询问被视为体现公民宪法权利的一种设置。美国学者格雷汉姆称:在英美法中,“对证人进行交叉询问具有一种权利上的属性,交叉询问构筑了正当程序的重要层面。”[11](P286)一旦被告方失去或部分失去交叉询问权时(如控方使用书面证言时),被告人还可以寻求一种正当程序救济(申请法院确认侵犯被告宪法权利的诉讼行为无效等)。


  

  (二)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规则是证据规则中的一种。它又被称为关联性规则,是指纳入诉讼轨道的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存在实质性联系并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相关性在证据规则体系中占据基础性的地位,舍此规则其他证据规则失去了存在的实际意义。[12](P98)美国学者格雷厄姆·C·雷丽认为,“证据的相关性,是融汇于证据规则中带有根本性和一贯性的原则。……由于相关性这一涵义适用于所有所举出的证据,因此,也渗透于庭审的全部过程。所有具备可采性的证据必须先与要证事实具有相关性,至少当对方举证就证据的相关性质疑时,必须首先证实其具有相关性。”[13](P174)一般来说,相关性是实质性与证明性的结合。所谓实质性即该证据指向的待证事实必须是具有特定法律意义的事实,实质性并非对证据本身的要求,而是对待证事实的要求。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实质性的关键在于证据是否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如果某一项证据并非指向本案的争点问题(Issue in the case),那么,该证据在本案中即不具有实质性(Immaterial),属于不具相关性的证据。所谓证明性是指所提的证据根据事物间的逻辑联系或经验关系具有能够说明实质性问题真实程度的能力。如果所提证据仅仅涉及案件的实质性问题,但不能说明该问题的有无或对证明该实质问题的真实毫无帮助,那么这一证据就没有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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