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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事实建构论的规则之维

  

  首先,规范审判过程,并借此控制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证据规则是规范证据资格的法律规则,它通过剔除那些不具有证据资格的证据,使法庭审理程序与审前程序被相对隔离开来,即由于证据规则的屏蔽作用,法庭审理已经不再是审前活动的简单重复或认可,而是在更为严格的条件下,对指控犯罪证据的审查。最后但也是最为重要的,在证据规则的约束下,法庭审理活动真正成为了定罪的支配性阶段,并且直接影响、约束着审前活动。[8]证据规则的设置一方面为控辩双方在法庭上的事实建构活动提供了重要的游戏规则,从而对法庭审判过程产生了规范和约束作用;另一方面,还可以对审判前的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起到间接的约束效果。有学者认为,证据规则的程序功能体现在,在证据规则的屏蔽下,法庭审判阶段与审前阶段在证据问题上处于相对分离的状态。[8]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例,规则自身就直接限制了控方证据的法律资格,使得法院将非法的控方证据排除于法庭之外。这样,尽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没有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提出明确的要求,却通过确立法庭上证据的可采性标准,间接促使警察、检察官遵从法律程序的要求,从而对侦查和审查起诉活动发挥有效的规范作用。


  

  其次,强化对被告人权利的保护,最大限度地维护控辩平等。刑事诉讼是强大的国家权力机构对被告人所发动的一场法律追诉活动,其结果很可能是使被告人受到定罪判刑,其财产、自由乃至生命遭到国家的剥夺。面对强大的国家司法机关的追诉,被告人一般不可能与之进行平等的对抗,刑事诉讼一旦失于规范,就容易使之变成一种不对等的、欠缺起码公正性的刑事追究活动,法律事实建构论所要求的主体间的平等更无从谈起。证据规则的设立恰恰是通过否定那些以非法方法取得的证据的证据资格来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以达到保护被告人权利的目的的。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传闻证据规则、供述自愿性规则的确立都可以发挥这一基本的权利保护功能。


  

  三、法律事实建构过程中的若干具体规则


  

  保障法律事实建构活动顺利进行的程序规则和证据规则形成了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其中有具有支撑性的主要规则,也有主要规则支配下的派生性规则。


  

  (一)交叉询问规则


  

  交叉询问规则是程序规则中的一种。交叉询问是指由提出某一证人的一方当事人的相对方在审判、听证或者录取证词活动中对该证人所作的询问,目的是检验证言的真实性,或者取得进一步的证词,或者其他目的。由直接询问者以外的当事人的证人所作的询问不应逾越对该证人进行的直接询问的范围。一般说来,询问的范围应当限制为直接询问所涉及的事项。在我国,交叉询问又译为“反诘”、“反询问”“盘诘”等,是指开庭审理询问证人的第二个阶段,即在提供证人的一方对该证人进行主询问后,再由对方当事人或律师对该证人进行的询问。交叉询问属于控辩双方的重要诉讼权利,是其充分履行攻击或防御职能的需要,它通过赋予一方有权利对相对方提出的证人及其证言提出质疑的方式,来防止虚伪不实的证言被采纳为判决的依据。


  

  交叉询问规则是英美法系对抗制庭审程序的支撑性规则,也是英美法中最具有特色的程序规则。在这些国家,对另一方的证人进行交叉询问,是当事人的一项当然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当事人的这项权利加以剥夺,否则,有关当事人可申请法院宣告有关的证人证言无效。在大陆法系国家,一开始,交叉询问规则并不发达。因为询问证人和出示证据由法官进行,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通常会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全面调查对被告人有利或不利的两方面事实,控辩双方只需进行补充性发问。后来,随着两大法系融合的趋势不断加强,大陆法系各国也力图在质证程序中发挥双方当事人的积极性以弥补法官职权询问的不足,逐渐在大陆法系国家出现了一种混合式的交叉询问规则。这种规则将大陆职权主义的询问制度与英美法系的交叉询问规则结合起来,既可以调动控辩双方的积极性,同时又有利于发挥法官的平衡和控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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