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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预算大幅“超收”的法律原因分析

  

  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预算法》第29条的规定过于原则,应当进一步细化,但我国近几年税收增长率大大超过GDP的增幅度明显应当视为“不相适应”,有违《预算法》中关于“预算收入与国民生产总值增长率相适应”的规定。“比如,2007年全国税收收入比2006年同比增长31.4%,而2007年GDP增长率为13%,税收增长率为经济增长率的两倍多,2007年财政比预算超收多达7239亿元。2008年全国财政收入达到61316.9亿元,GDP增长9%,而财政收入增长19.5%,比预算超收2830.9亿元。”[22]


  

  (三)我国《预算法》对“预算调整”的规定不尽合理


  

  按理说,大量超收的收入被滥用,必然改变预算中原有的支出计划(比计划“多”支出很多),这实质上是一种“预算调整”,而“预算调整”的程序在《预算法》第54条中有明确规范:“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中央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乡、民族乡、镇政府预算的调整方案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但我国《预算法》第53条界定的“预算调整”却过于“狭义”,使超收收入的使用“饶”过了“预算调整”的“坎”。第53条规定:“预算调整是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中央预算和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在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或者使原批准的预算中举借债务的数额增加的部分变更。”也就是说,政府对超收收入的使用虽然增加了支出(是否属于“特殊情况”暂且不论),但由于支出用的是预算外的“超收收入”,因此并不存在“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的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的问题(不增加赤字),[23]因此也就不在“预算调整”的规范之内,“超收收入”只要没有改变原有的“收支平衡”,其使用没有导致原有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而是导致“总收入超过总收支”,或者与原批准的“总支出”、“总收入”没有关系,是在此之外的收入和支出,就都不算“预算调整”,也就不需要人大的审查和批准了。“从预算法实施近10年的情况看,发生预算调整的很少见,而实际上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差异很大是普遍的现象。……在西方发达国家,预算调整也是有的,但调整行为是严格的。而我们正好反过来了,我们把预算调整看得非常严肃,但行为上是宽松的,预算执行中大量存在预算的变动,这不符合依法理财的精神。”[24]


  

  还有,“从《预算法》第53条规定来看,预算调整的前提之一是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收入或减少支出,但何谓‘特殊情况’?哪些特殊情况需要通过调整预算来解决?哪些需要通过动用‘特殊用途’的预备费来解决?不少地方认为,如果既增收又增支,但收支维持平衡的话,政府就可以对这部分收入的使用作出决定,而不必向人大提交预算调整方案。”[25]在没有法律传统、法律习惯等软性弥补途径的情况下,法律条文的硬性规范就应当更加细密、严谨才行,立法者如果没有缜密的思维和逻辑,其立法就可能对利欲熏心、无孔不入的执法者束手无策,当然,如果立法者本身不够独立和强大,也就可能迫于压力不得不网开一面。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对预算超收使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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