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框架:作为认识论上的一种背景
以上我们首先把“比较法”视为了一种“知识”,并在此向度指出《比较法总论》是关于法学与法律知识的作为“本体论”上的一种概述。然而,当我们把目光转移,把它放在时间和空间的维度内加以审视的话,通过时间维度上的“历时比较”与空间维度上的“共时比较”,我们将会发现,其实《比较法总论》所向我们展现的除了“知识”之外,还给我们提供了进行思维与分析的一种理论“框架”,而这种理论框架正是我们在“认识论”上需要澄清的一个问题,因此,我把它称为“作为认识论上的一种背景”的理论“框架”。
理论“框架”,也可以说是一个研究范式或者研究框架的问题,对于学术研究来说至关重要;甚至于一种理论“框架”的提出,往往成为一种学术研究的“革命性”的转折与“里程碑”式的标志。[⑧]而《比较法总论》的作者正是向我们展现了一种新的分析框架,那就是“法系—法律”的分析模型。我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通过这一框架或模型,我们在直面具体法律制度并进行阐释的时候,我们完全可以实现从一国的具体“法律”(法律体系)到其所属的“法系”之间的游移,并不断实现着彼此的“置换”,从而达到一种宏观与微观、整体与部分、共性与个性之间的对立统一。这不仅能够使我们对所直面的具体制度有个深入的认识,而且还能把它放在更为广阔的背景(法系)中进行考量,从而能够获得更为深刻的理解。同时,从“法律”到“法系”的互动、沟通与汇融,也能够使作为“背景性”的法系不断地发展、改进与完善,以便实现“法系”自身的自足与自洽。在此意义上,一方面揭示了“法系”之所以能够成为“法系”的在研究者方面的学术旨趣与“主观性”,同时也揭示了“法系”能够自发生成与演进而具有的“客观性”;另一方面,不同“法系”的彼此碰撞、交融与暗合,也能够促使各个法系臻于至善,在矛盾中求协调、在对立中求统一、在差异中求共存,以期达至各个法系赖以存续的“法律(现象)王国”身后更为“背景性”的和谐。
四、方法:作为功能论上的一种分析
“一切认识、知识均可溯源于比较”[⑨]。《比较法总论》的作者用诺瓦里斯的这句话来表达他们对于比较法的看法,我想,这种看法更多是源于“方法论”上的“自觉”。正是他们基于对比较法作为“方法”的自信,他们才会发出如此的感叹。的确,一切问题及其解决,归根结底是“方法”的问题。如果说我们还有什么问题不能或者难以解决的话,那么最大可能就是方法论上的“幼稚”。